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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Performances/
条目作者宋震

宋震

最后更新 2023-04-18
浏览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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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行政法规。

英文名称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mmercial Performances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时间
2005-07-07
施行时间
2005-09-01
修订时间
2008-07-22、2013-07-18、2016-02-06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该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共有6章5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的目的,营业性演出的概念,文化主管部门及其监管方面的职能分工;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规定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条件,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注册、备案,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准入限制,以及许可审批程序;第三章营业性演出规范,规定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或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的主体条件及其限制,申请材料的要求,演出场所的安全规范,营业性演出的禁止性情形,观众退票权,假唱的禁止,募捐义演的规范等;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违反该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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