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古就有的思想。古罗马的西塞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近代西方自然权利学说的代表人物J.洛克等都曾证明,非暴力反抗与人类的道义、自然法一致,因而是正当的。1848年,美国作家H.D.梭罗首次提出“非暴力反抗”一词,表示人民有权利抵制政府的非正义行为。20世纪上半叶,印度圣雄M.K.甘地发展了非暴力反抗的理论与实践,他强调非暴力反抗是在劝说、请愿等更加温和的方式都无效时才可采取的手段,其前提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民权运动领袖之一、神学博士M.L.金在吸收了甘地的理论后,将基督教“爱人”的思想灌入非暴力反抗的伦理基础,呼吁人们以爱代替恨,并以行动上的严格自律、追求卓越表达非暴力反抗的道德感召力。不过,金的思想比圣雄甘地激进。他认为,不反抗就是与恶合作。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J.B.罗尔斯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认为非暴力反抗是民主社会的公民以对抗法律的方式表达正义的诉求,因此他将非暴力反抗定义为“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遵循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正义论》)。
形式成熟的非暴力反抗需要训练,参与者着装整洁、秩序井然、受到暴力打击也不以暴力回应,具有强烈的仪式感。作为一种战斗哲学,非暴力反抗反对暴力行为;在思想上尊重法律权威,愿意承受因其触犯法律的抵抗行为而招致的惩罚;借助法律之外的道义或宗教宣示其正当性;不以颠覆整个制度为目的。其方式多样,有静坐、游行、占领公共权力机构等。作为一种战斗策略,它广泛见之于民族自治权运动、公民权运动、反战运动、工人运动、环境保护运动等。圣雄甘地领导的印度民族解放运动、20世纪美国有色人种的民权运动,都是非暴力反抗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