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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改善措施评价

/evaluation of transportation improvement and measures/
条目作者张智勇

张智勇

最后更新 2023-05-11
浏览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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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交通改善措施对既有交通系统产生显著影响的分析和改善措施的效果评估。

英文名称
evaluation of transportation improvement and measures
所属学科
交通运输工程 城市交通

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达到显著影响时,必须对影响范围内的交通系统进行改善,以保证新建项目不降低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不同交通方式和不同地点动、静态交通的影响程度,针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相关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包括内部交通和出入口),提出保证新建项目不降低交通服务水平的改善方案与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建设项目的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优化建设项目内部交通设施,改善出入口布局与组织。即优化建设项目内部道路与停车布局,根据出入口与外部交通衔接的状况,提出出入口数量、大小、位置以及交通组织的改善建议。另一个是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改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优化评价范围内交通组织;完善道路网络,均匀分布交通需求;拓宽改造交通影响大的相关道路,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对交通影响大的出入口或交叉口进行渠化和信号控制改造,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邻路口的信号协调控制;分离不同特征交通流;公共交通系统改进,具体内容包括公共交通运营组织,公共交通车站移位,新建或扩建港湾公共交通站,增设线路、首末站,优化和改善公共交通站点、枢纽与线路布局等,提高公共交通通行能力,方便乘客;优化和改善自行车、行人交通系统,自行车交通系统改进具体包括自行车过街专用信号、自行车过街天桥地道、机非分隔设施、非机动车道拓宽等,步行交通系统改进具体包括行人安全标志或设施、横道线、人行过街信号、过街地道或天桥、人行道拓宽等。提高自行车和步行设施的通行能力与安全性;优化停车设施布局;改善特殊使用交通设施,提高特殊使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自行车通道自行车通道

提出的改善措施应依据相关规划进行,并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认可,如调整信号配时需要获得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公共交通运营组织方案需要获得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支持等。

对改善措施实施后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运行状况进行预评估,评价的指标和要求与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一致。如果改善措施实施后,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指标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则认为影响可以接受,如果仍不符合规定,则影响不可接受。

对于背景交通运行服务水平已经达到F级或四级,或者背景公共交通需求已经超过总容量的情况,在改善措施实施后,应能够保证改善后的相关运行指标不降低,即改善措施能消除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的影响。

停车供应和需求应能够在建设项目内部平衡,或者主管部门认为不能在建设项目内部满足的停放需求可以在评价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而不能对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运行产生影响,如通过在评价范围内新建公共停车设施,或者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的停放设施解决。

改善后,公共交通、自行车和行人交通设施应能够满足公共交通运营、自行车和行人交通通行的相关要求,如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如果实施交通改善措施后仍然不能把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内,则应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或报建的规模、使用功能等提出调整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范(DB11/T 787—2011).北京: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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