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在此情形下城市道路交通系统能否维持正常运行状态,建设项目所附加的交通影响程度如何,以及建设项目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接驳特征等,以明确给出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是否通过的结论。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涉及与交通相关的各个方面,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区位条件等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价体系。为了交通影响评价过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对一些具有共性的重要的指标需要明确和量化,以作为评估项目交通影响的基准。
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的影响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定的情形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交通影响评价中“交通系统”指路段和交叉口机动车道、建设项目出入口、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场、非机动车道、机非隔离设施、人行道和人行过街设施、信号控制设施、停车设施和其他相关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与背景交通需求叠加后,导致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相应的运行指标发生变化,当评价范围内任意地方的交通运行指标变化达到《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即判定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产生了显著影响。
机动车的影响程度评价,应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前后,道路上机动车服务水平的变化确定机动车交通显著影响判定标准。当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使评价范围内机动车交通量增加,导致项目出入口、道路交叉口任一进口道、长路段、高速公路交织区、匝道服务水平发生变化,背景交通服务水平和项目新生成交通加入后的服务水平符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公共交通系统的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出入口步行范围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站点,在评价时段,停靠线路背景交通剩余载客容量为负值,或建设项目新生成公共交通出行量超过背景公共交通线路剩余载客容量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步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200~500米之间取值,对于城市中心区等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的区域,宜取步行范围的下限;对于城市外围区,宜取步行范围的上限。
停车设施的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停车需求超过其配建停车设施能力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慢行交通设施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根据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导致评价范围内公共交通、自行车或步行等交通设施需要改、扩建或新建时,应判定建设项目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有显著影响。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以及评价年限内交通设施和交通政策有重大改变地区的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评价指标可由当地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