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设施,包括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运营者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建、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发展规划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禁止下列行为:①损坏、侵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②覆盖、涂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牌、车辆线路标牌和客运交通标志。③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站点及距离站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其他车辆或者设置摊点、堆放物品。④其他危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