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矿量分为地下矿山的开拓矿量和露天矿山的开拓矿量:①地下矿山的开拓矿量。按设计的规定,地下开拓系统中的井巷工程(如主竖井、主斜井、主平硐、主溜井、主要通风井、主充填井和排水井,石门、井底车场、阶段主运输巷道、专用通风平巷、排水平巷和充填平巷,井下中央变电所、主要水泵房、水仓、破碎硐室、地下炸药库、电机车库、凿岩机修理室、等候室、医务室、主要信号硐室、防水门、采区变电所、主要风门硐室、防火仓库及与硐室有关的附属工程)已完成,形成了完整的矿井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充填等系统,据此可开掘采准巷道,并完成采准工作以前的生产勘探工程,在此开拓巷道水平以上范围内所控制的可采储量,称为地下矿山的开拓矿量。②露天矿山的开拓矿量。在计划露天开采的区域内,矿体上面覆盖的岩土已剥离,露出矿体表面,并完成了通往开采台阶的运输堑沟或斜坡路等开拓工程,分布在此台阶以上的可采储量称为露天矿山的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计算时,开拓范围内保安矿柱的矿量在起保护作用期间不能列为开拓矿量,只有在解除保护作用或允许回采这种保安矿柱时才可将其列入开拓矿量。
开拓矿量=[(开拓露出的矿体长度×矿体平均横断面积)-开拓矿量贮备期内不能开采的矿体体积]×矿石平均容重×采矿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