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加拿大首次出现矿山井下的初期避难所,具备了基本的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系统。自1970年以后,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始在矿山使用避灾硐室和救生舱。2000年后,中国开始研究矿山避灾硐室和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和手段,并于2011年发布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开始在矿山企业建立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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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学 . 矿冶工程 . 〔矿业工程〕 . 采矿 . ﹝矿山安全与工业卫生﹞ . 矿山安全监控 . 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underground mine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最后更新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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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井下发生灾变时,为井下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生命保障体系。
- 英文名称
- underground mine emergency refuge system
- 所属学科
- 矿业工程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包括:自救器、紧急避险设施、避灾路线、应急预案等。①自救器。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②紧急避险设施。在矿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信、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见图)和救生舱。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小时。③避灾路线。井下发生灾变时,能使井下人员用最短时间、最短距离撤离到安全区域的路线。④应急预案。面对矿井灾变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
系统设置为所有矿井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紧急避险设施的系统设置应满足本中段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硐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应具备供氧、控温、空气净化、监测、照明、食物和水等基本功能配备。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
在矿井下发生灾变时,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为井下人员逃生提供可靠的避险场所和指引,且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可进入紧急避险设施内获得96小时的安全防护,同时也可为井上应急响应和实施救援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