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把农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一方面通过制定政策促进农业推广,另一方面也不断探索通过立法保障农业推广。农牧渔业部1983年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例(试行)》,1987年制定《关于建设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若干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要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加速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1993年7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农业推广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制化发展道路。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农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需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2003年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展开,试点取得良好的示范效果。
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深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10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议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精神,结合各地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全国人大农委对该法评估报告,尽快启动农业技术推广法修订工作。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农业部等七部门对该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提出了修改意见并确定了修改思路,为修改该法做了比较扎实的前期准备。2011年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启动了修改工作。2012年8月,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