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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

/cadast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条目作者程效军

程效军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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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地产权属边界及其附着物的相关信息,为土地管理服务所进行的测绘工作。又称土地测量或不动产测量。

英文名称
cadastral surveying and mapping
又称
土地测量或不动产测量
所属学科
测绘学

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地籍调查为依据,以测量技术为手段,从控制到碎部,精确测定各类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与大小、境界、权属界址点的坐标与宗地面积以及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以满足土地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民经济建设部门的需要。不动产权属边界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通过地籍测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地籍测量是一种具有官方性质的证书测量。 

地籍一词源于拉丁文catastrum一词,即人头税的登记。1805年,英格兰和爱尔兰为了征税,颁布土地登记法令,开始地籍测量工作。1858年,澳大利亚创立了具有官方法律效力的产权登记系统。最完善的地籍系统是欧洲系统,将不动产分为两部分进行描述:①以地块为基本单元用地籍图和地籍册来描述。②以地产为单元用产权登记册来描述。在地籍测量基础上建立的地籍分为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和多用途地籍三个发展阶段。

中国夏、商、周时代采用的贡、助、彻税制和井田制中已可窥见古代地籍工作的雏形。以后各封建朝代都重视土地调查和地籍清查工作。如晋代的课田制或户调制,北魏颁布的均田制,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方田法以及南宋实行经界法时记载田块的“砧基簿”(即地籍簿),明代设立的户口田帖和编制的全国土地登记簿—鱼鳞图、鱼鳞册等。14世纪明朝洪武四年(1371)的履亩丈量是可追溯的中国大规模地籍测量,洪武二十年(1387)编成鱼鳞图、鱼鳞册,是最早最完整的地籍图、册。清朝因袭相沿,当时的地籍测量被称为土地清丈。民国时期为保障土地私有制,征收土地税,政府设有负责地籍测量和管理的专门机构,并颁布土地法和土地测量实施规则等法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土地并销毁旧地契后,向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土地证书。1949年10月开始,进行“查田定产”。1986年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在中国全面开展地籍测量和土地管理工作,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为规范地籍与房地产测量工作,1987年国家测绘局发布了《地籍测量规范》,1993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了《城镇地籍调查规程》,2000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

19世纪末,欧洲工业化的发展扩展了土地的用途,城市密集区的土地越来越成为商业和投机的对象,因此便产生了在法律上更好地保障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德国、法国等国家通过建立土地信息系统进行土地统计分类以及获得有关土地所有者情况的准确信息,同时这些国家把地籍工作和地产法律登记结合,制订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政策措施,建立统一的土地分类体系并开展土地评价工作。国际测量师联合会(FIG)的第七委员会是地籍测量的专业组织,并于1978年在荷兰成立国际地籍和土地管理的常设机构。 

地籍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图绘制、面积量算与汇总统计、日常地籍测量等。

地籍测量必须先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在调查得到的地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的基础上进行地籍细部测量,其主要成果包括基本地籍图、宗地图和地籍册。地籍测量的精度要求及成图比例尺,取决于所测地区地籍要素的复杂程度及经济发展要求。地籍基本图比例尺一般采用1︰500或1︰1000。地籍调查是调查清楚每一宗地(土地权属的基本单元)的位置、界线、权属(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用途和附着物的位置、数量及利用现状等,并把调查结果编制成地籍簿册和地籍图,为土地登记发证、统计、土地定级估价、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管理土地提供原始资料和基本依据。

地籍图是明确宗地与宗地之间的关系、宏观管理土地的重要工具,同时它也是地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籍图测绘的方法和界址点测定的方法紧密相关,按设备手段不同分为地面测量法、航测法和综合法;按地籍原图的成图方法分为解析法、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按基本图件的可用性分为地籍修测、补测与全测。

地籍面积可在野外测量和调绘基础上在地籍图上量取,也可根据界址点或地物点的坐标计算求得。面积量算包括各级行政管辖区的面积、地块面积、房屋面积、房屋用地面积及各种土地利用分类的面积等。

为随时掌握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变化情况,必须开展日常地籍测量。在土地权属状况及土地本身状况发生变化以后,应及时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测量,使地籍资料保持现势性。

地籍测量与基础测绘、专业测量有着明显不同,其本质的不同表现在凡涉及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的测量都可视为地籍测量,具有以下特点:

①地籍测量是一项基础性的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行使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性技术行为。现阶段中国进行的地籍测量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国家为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及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基础资料。

②地籍测量为土地管理提供了精确、可靠的地理坐标系统。地籍测量技术不但为土地的税收和产权保护提供精确、可靠并能被法律事实接受的数据,而且借助现代先进的测绘技术为地籍提供了一个大众都能接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地理坐标系统。

③地籍测量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对完整的地籍调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的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来进行的,最后根据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或其他相关的要求形成不同形式的图、档、卡、册等成果。

④地籍测量具有勘验取证的法律特征。无论是产权的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或他项权利登记,在对土地权利的审查、确认、处分过程中,地籍测量所做的工作就是利用测量技术手段对产权人提出的权利申请进行现场的勘查、验证,为土地权利的法律认定提供准确、可靠的物权证明材料。

⑤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土地法律的要求。地籍测量的技术标准既要符合测量的规范,又要反映土地法律的要求,不仅表达人与地物、地貌的关系和地物与地貌之间的联系,同时也反映和调节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以土地产权为核心的各种关系。

⑥地籍测量工作有非常强的现势性。地籍测量工作始终贯穿于建立、变更、终止土地利用和权利关系的动态变化之中,它是维持地籍资料现势性的主要技术之一。

⑦地籍测量技术和方法是对测绘技术和方法的应用集成。地籍测量技术是控制测量、数字测图、摄影测量与遥感、面积量算、空间定位等技术的集成式应用。

⑧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测绘、法律及土地管理等方面知识。从事地籍测量的技术人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测绘知识,还应具有不动产法律知识和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

地籍图、册已从模拟形式向数字化与信息化形式发展,地籍测量已成为动态土地信息系统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

  • 詹长根,唐祥云,刘丽.地籍测量学.3版.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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