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1世纪初,日本已基本形成了完善的环境法体系,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在地球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控制、纠纷处理和损害救济、地区环境保护等各领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的环境法律规范包括:《环境基本法》(日本)、《自然环境保全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废弃物处理法》《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等。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为尽快恢复重建,着力发展经济,坚持“产业优先”理念,给自然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早期,全球八大公害事件中有4起发生在日本,以至于日本一度被称为“公害之国”。公害的频发发生使日本政府开始关注环境问题,也催生了日本环境法体系的建立。1967年,日本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但由于未能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问题依然严峻。1970年,日本召开了第64届临时国会,此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和防治公害法律的14项决定,其中将《公害对策基本法》中“保护国民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目的,要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的条款修改为环境优先原则,以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确立环境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为集中改善环境、治理公害,日本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全法》《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在内的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至20世纪90年代,日本基本上实现了由“公害之国”到“公害防治先进之国”的转变。1993年,日本以《环境基本法》取代了《公害对策基本法》,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标志着日本的环境法进入了新阶段。进入21世纪后,环境问题全球化受到了广泛关注,《全球变暖对策推进法》等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日本环境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