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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usiness permit of operation of hazardous wastes/
条目作者曲常胜

曲常胜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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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

英文名称
business permit of operation of hazardous wastes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活动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依法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995年10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做出规定。2004年5月30日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细节。

按照经营方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简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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