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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条目作者张炳

张炳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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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责任主体填补、恢复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制度。

英文名称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
所属学科
公共管理

其中生态环境损害是指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环境资源损害的现象,实质是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

至2017年,美国、欧盟已经开展了数十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法律和实施体系。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研究。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中进一步指出建设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为制度发展提供政治动力。2015年12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中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初具雏形。

中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传统意义上的环境侵权制度,即某种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情况下,特定受害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二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即某种行为尚未造成但极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且没有特定受害人的情况下,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开展的赔偿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包含6个过程:①申请;②受理立案;③调查审理;④提出调节方案;⑤达成协议的,即可执行并结案;⑥未达成协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制度有助于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中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处于尝试与改革阶段,法律方面侧重于规制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没有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为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应加快研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赔偿协商程序和诉讼制度,衔接协商与诉讼程序,完善鉴定评估制度和资金保障制度,强化公众参与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

  • 王金南,刘倩,齐霁,等.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环境保护,2016,44(2):26-29.
  • 薛沛沛,周强,陈道静,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探讨.四川林业科技,2016,37(4):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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