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定不是单纯为了认识利用现状的地域差异,更主要的是为了评定土地的生产力。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在土地利用研究中,就把调查地区按不同比例尺的要求划分为若干单元地域,然后采用分数号码法,从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两方面来表明每一单元地域的土地利用特征。70年代,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推动下,各国土地利用研究工作者曾多次进行讨论,划分时除主要考虑利用土地的目的外,还要联系与土地利用类型的形成有关的下列因素及有关事项的特征来加以说明:①生产性质和利用土地取得的产品、服务和其他效益;②利用土地的目的和经营方针;③资金集约程度;④劳动集约程度;⑤能源;⑥土地利用者的技术、知识和态度;⑦所采用的技术;⑧基础设施;⑨土地的大小及形状;⑩土地所有制、收入水平等。
土地利用类型不是土地用途分类中的一个明确的级别,但它综合说明在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环境下形成的土地利用方式。在地区分布上可以不连片而重复出现,但同一类型必须具有相似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