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业类型研究有近百年的历史。早期影响较大的有德国农史学家E.哈恩、美国地理学家贝克尔,以及美国地理学家惠特尔赛和琼斯。他们分别从生产手段和目标、农牧关系、农业固有属性等方面进行了类型划分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农业类型划分研究进入了新阶段。1952年法国巴黎大学教授P.乔治按国家经济制度划分农业类型,并将栽培作物类别和经营方式纳入结构框架。1964年在国际地理联合会(IGU)下成立了农业类型委员会,组织世界各国开展农业类型研究,其中以波兰农业地理学家J.科斯特罗维茨基的研究较多,他提出用4组特征(社会、管理技术、生产、结构)和27项指标,将全世界划分为61个农业类型。20世纪70~80年代,国际地理联合会农业类型委员会历时12年,编制了欧洲农业类型图,农业类型研究开始由地区或国家扩展至大洲和全球。90年代,塔拉顿和恩涅第将乡村功能分类纳入农业地域类型的研究范畴,为农业类型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农业类型划分与综合农业区划既有联系,又有显著的区别。两者的联系在于:①农业类型划分可作为综合农业区划的基础工作,即在分类基础上参照其他自然经济条件概括成综合区。②而对用其他自然经济条件划分的综合农业区划结果,农业类型划分又可作为综合农业区划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两者的不同点表现在:①研究对象不同。农业类型划分主要着眼于对全国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结构、水平、效益和强度等若干项特征的识别,并依据这些特征选取指标进行类型分类;而综合农业区划除特征分析外,还需综合反映农业生产条件、潜力、问题、措施及发展方向的区内一致性和区际差异性。②空间分布不同。农业类型划分结果呈现空间地域的不连续性。换言之,间断的地域单元若拥有众多相似的主要农业特征,则仍可将这些地域单元并为同一类。而综合农业区划因考虑到行政调节干预农业经济等方面的需要,划分结果在地域上构成连续性的区域。③服务功能不同。综合农业区划主要为各级农业部门因地制宜确定地区农业发展方向、重大商品基地建设和采取相应的措施服务,因而具有较强的行政和经济属性。而农业类型研究结果主要是为各级农业生产部门提供农业部门(作物)的方式、效益、水平和结构特征方面详尽具体的信息,因而具有更强的自然属性。相比较而言,农业类型划分更细致、具体,系统地反映了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异规律和农业生产地域综合体的特征。
科学划分农业类型的基本依据是农业地域分异规律。中国农业类型划分的主导依据是农业部门结构(包括用地结构、产值结构、劳力结构等)分布规律及其特征。农业类型划分基本原则为:①农业生产部门结构和集约化特征的相似性。②农业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条件及其开发利用途径的一致性。③农业生产远景发展方向的共同性。④基本保持县级行政区界的完整性。
农业类型划分的主要方法有:①IGU农业类型委员会通用分级法。②以主导标志位依据的统计分析法。③土地利用研究基础上的类型叠加法。④因子分析计算机聚类方法。其中,IGU农业类型委员会通用分级法由J.科斯特罗维茨基倡议,IGU农业类型委员会利用该法,经过1964~1976年广泛的国际学术活动,在许多国家开展了多指标综合的农业类型研究,并试行概括划分全世界农业类型的通用分类方法,其在东欧及世界各国农业类型划分中应用较广泛。中国地理学家也展开了大量农业类型划分相关研究。20世纪60年代,程鸿曾对四川甘孜阿坝地区农业类型进行过初步研究。80年代末,姚建衢以地处黄泛平原的山东陵县(今陵城区)为例,定量评价了类型形成的自然地理要素。90年代初,郭焕成利用科斯特罗维茨基拟订的世界农业类型划分的通用模式,将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类和122个二级型。这些工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合理的农业地域分工提供了科学依据。
科学地划分农业类型,对于分析和评价中国农业现状水平和农村改革后农业生产特征,因地制宜地利用各种农业资源,合理调整农业生产部门(作物)结构和地域布局等,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也为实现农业区域化和专业化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