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大农民来说,耕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财产功能,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同时,耕地的生态效用及农业的景观旅游价值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保护耕地尤为重要。为了提高人们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制定合理有效的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国外制定耕地补偿标准的方法,较多的是运用条件价值法、特征价值法和旅行成本法等对耕地保护外部效益进行评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是以耕地的发展权价格作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的,美国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对农业的综合开发和农业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实施补贴;欧盟农业补贴主要是基于耕地面积或基于牲畜头数来实施补贴和用于资助农业经营投资等进行补贴;日本则始终以国家财政扶持本国农业发展,实行农户直接收入补贴制。
中国学者运用不同的测算方法和构建相应的模型,选择不同的实证区域,对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标准进行了很多研究。在测算方法上,主要是以条件价值评估法为主,以及当量因子法、替代成本法、收益还原法等。在实践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予以补偿。各地区也相应地制定了各自的耕地补偿标准。四川省成都市实行耕地分级保护,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广东省东莞市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全部耕地纳入补贴范围,实施财政补助;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江苏省苏州市对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6000元/公顷的标准进行补偿;浙江省嘉兴市也出台办法,明确了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以上这些地区的实践为中国耕地经济补偿标准的研究和建立提供了借鉴。
耕地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四个方面的价值进行初步核算:①耕地保护的外部效益;②耕地资源的综合价值;③耕地发展权价格;④耕地保护者的投入成本和机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