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创作主体,著作者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成果,与读者同为编辑出版者的服务对象。包括主撰、执笔人、译者、特约撰稿人等。其精神劳动成果是出版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社会条件,经出版后影响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是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著作者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其精神创造成果的出版、复制、展览及发行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著作者的著作权如果被他人侵犯,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出版工作中,编辑出版者与著作者签订版权合同,在出版产品上标注著作者,这不仅是对创作主体的尊重,更意味着对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的保护。著作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是社会个体,也可以是多个人,甚至集体组织。著作者在创作精神劳动产品成果过程中应该坚持正确的社会导向和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