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型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应满足“晶体的确认、晶体的制备、晶体的效果”三项标准。在中国,仅对其四种晶型进行专利申请,包括Ⅰ型(无水结晶型)、Ⅱ型(水合型)、Ⅲ型(甲醇溶剂化型)、Ⅳ型(富马酸盐或其他有机无机盐复合物)。
随着许多核心专利药物的专利权面临或即将面临失效,众多制药企业纷纷开始对药物的新晶型或多晶型展开广泛的研究。一方面,通过改变和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可以获得更期望性能的药物类型;另一方面,通过“保护新药物-保护特定晶型或多晶型的药物”,可以适当延长垄断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期把专利的价值最大化。世界上许多大型制药企业通常都会在一个新药物化合物的诞生以后,逐渐通过形成“化合物专利”“晶型化合物”“化合物制剂”“代谢物”“化合物用途”等专利链或专利池,来延长产品的专利保护。作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特定晶型或多晶型药物的化合物晶型专利的申请数量逐年上升。
使用X射线衍射谱线或数据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药品晶型专利申请中常见的限定方式。X射线衍射法作为晶体结构表征手段,是判断晶型专利新颖性的重要依据,其特征峰的位置及峰强度具有重要鉴别意义,特别是小角度峰的匹配度。X射线衍射图谱对权利要求的限定类型包括全谱限定型、主要衍射峰限定型(五条以上)、部分衍射峰限定型(三或四条)、一或两条衍射峰限定型以及与其他参数共同限定型。
晶型药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一般涉及化学领域产品或制备方法类发明,涉及化合物新晶型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充分公开。应当记载表征晶体结构的如下特征之一:一是记载晶体晶胞参数和空间群、晶体X射线粉末衍射图(数据)或固相核磁共振图(数据);二是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晶体的方法和详细条件,并至少给出一个说明具体操作条件的制备实施例子;三是在说明书中定性或定量地描述化合晶体的至少一种用途或使用效果。②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并以说明书记载为依据。③与现有技术已知晶体结构的化合物必须有所区别。在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和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可以直接进行比较时,峰位置通常比峰强度更重要,低2θ角线比高2θ角线更重要。而在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和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晶体无法直接进行比较时(如参数类型不同、测定条件不同等),审查员就无法将这两种晶体结构相区别,因而推定该专利申请无新颖性。对于晶体药物制备方法类的专利申请,当产品还是新化合物时,需要满足上述产品权利要求的条件;当产品是已知化合物时,需要对目标化合物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数据。④明确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不同晶型的化合物,其化学结构是一样的,因此,专利申请中必须突出预料不到的用途或效果,这种用途或效果可以与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或是对已知化合物的某一已知效果有实质性地改进和提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用途或效果需要在原说明书中公开并证明。
在中国晶型药物技术专利申请中,国内外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量不相上下。从该领域专利申请的逐年统计数据来看,2008~2011年的专利申请量有大幅提高,但2011年申请量的增幅小于2010年。申请人从早期的国外制药企业的一枝独秀,已经发展成了多家企业和科研院校的百家争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