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区共治一般涉及街道、居委会两个层面,由于社区定位的不同,在部分地区也存在于街道(镇)与居委会(村委会)之间的中间层级。在街道辖区内,街道党委(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是最重要的治理主体,派出所等上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以及人大代表、居民个人都可以借助不同共治平台参与社区事务的协商解决。在居民区范围内,最主要的共治组织主体是党组织引领下的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此外,志愿组织、群众团队、社会组织、社区民警以及居民都可能会参与到协商共治之中。不同地区的社区共治存在一定差异。
社区共治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体系网络化、治理过程协商化的特征,有助于扩大社会参与、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社合作,体现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新思维。但另一方面,社区共治格局中依然存在多元主体权责关系不清、更为依赖行政力量、驻区单位与社会力量参与动力不足、共治平台形式化运作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