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基层社区管理呈现“全能化”“单位化”的发展趋势,突出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而不堪重负,其法定的自治功能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2000年,在探索建设各专业化社会工作站的同时,根据“议行分设”的原则,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相继尝试建立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在各地呈现出不同的运行模式。
社区工作站设立的原则有:①实行“议行分设”。把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行政性工作分离出来,使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够真正履行依法自治职能,集中精力抓好社区自治管理。②实行“选聘分离”。居民委员会委员是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本社区成员,主要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以业余人员为多,一般不坐班,而街道或镇政府聘任的社区工作者则是全职社会工作者,完成街、镇和居委会委托的各项社区事务,同时开展社区自我服务,一般聘任人员没有属地要求。但在社区工作站的实际运行中,逐渐形成了另外一种“选聘合一”的社区工作站人员评聘原则,即居委会成员与社工站人员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经社区居民民主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委员中,同时有一部分达到一定条件的成员也通过街道招聘成为社工站成员,他们往往都为本社区的成员,这种情况占多数,而且采用“选聘分离”的主要是一些条件较好的商品房小区。
社区工作站在区域设置上有“一居一站”“一居多站”模式,但较为普遍的是“一站多居”模式。即按照人户规模和社区事务总量,按地域就近、事务相当的原则建立“社区事务工作总站”,社区总站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根据地域、人口状态,以3~5个居委会、6000户(15000人)的规模将社区分为不同街区,社工总站在各街区分别建立工作分站,每个分站配一定数量的社工。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实行“四个分离”——场地分离、人员分离、人员分离和机制分离,以确保“居”与“站”的相互独立。同时,政府对社工站建立起了政府购买服务,契约化、项目化等新管理方式及相应的评估机制。
社区工作站与街道办事处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模式有条属模式和块属模式,其中块属模式包含分设模式、下属模式、专干模式等。具体为:①条属模式。即社区工作站是职能部门在社区的办事机构。如社区卫生站、社区警务站等,其工作人员由职能部门派出,工作站经费由派出机构提供,考核与管理也由派出机构完成。②下属模式。即社区工作站接受街道办事处指导,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工作。③分设模式。即社区工作站与居委会是2个并行的组织,分别行使不同的职能。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工作,及其他由区级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社区工作站人员由各区配备,实行公开招考,逐步实行社区工作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④专干模式。即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聘用专业人员,与经居民选举产生的居委会干部一起办公。
社区工作站不同于社工站。社工站与社区工作站几乎同时出现于城市基层社会。如上海于2000年开始在街道、医院和学校建社工站,2003年,成立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自强社会服务总社等,向青少年、老年、特殊人群提供医疗、社区等专业性服务。二者不同在于,社工站是在社会工作专业化逐渐推进、社会基础趋向成熟的情况下发育发展起来的,它包括3种类型:①提供一线服务的专业社工服务机构,这类机构由一线社会工作服务人员构成,主要承接政府和社会机构委托的直接社会服务项目,涉及老龄、青少年、社区矫正、禁毒、助残、妇女、外来民工子弟、少数民族事务、家庭、计生、慈善救助、儿童收养等实务领域。②提供能力建设的支持性机构,这类机构有的为社会工作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人才推介,有的致力于机构的能力建设及管理咨询等服务。③专业的社会工作评估机构。居委社工站是基层政府在居委会之外另行设立的社区服务组织,以聘任的形式为基层社区配备社会服务和社区事务工作人员,其工作与居委会以及街、镇的关系密切相关,其目的在于为居委会减负,恢复居委会原该具有的自治功能。相对的,各种社工专业机构的出现则更多体现了民间的力量,其创意构想和出资方往往都来自民间,具有较明显的民间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