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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农场场长负责制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director of the state-owned farm/
条目作者祝宏辉

祝宏辉

最后更新 2024-12-05
浏览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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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在国营农场推行,明确场长是农场生产经营活动和行政工作的最高负责人的制度。

英文名称
the overal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the director of the state-owned farm
所属学科
农林经济管理

场长负责制中,场长是农场法人代表,受国家和农场职工委托,行使农场依法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对农场的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全权负责,履行对社会、对国家的义务,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办好农场。这是农垦系统借鉴国有企业“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改革经验,针对国营农场经营管理进行的制度改革。

场长负责制的实行,确立了场长在农场的中心地位,强化了农场经营管理系统,加快了决策速度,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也改变了党政不分、职责不明的状况,使农场党组织从日常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能更好地进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 罗贞治.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和意见.国营农场经济研究资料,1985,(9):2-13.
  • 赵方彭,彭剑良.农垦经济体制改革二十年的基本进程(二).中国农垦经济,1998,(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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