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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惠仓制度

/regulations on the poor-aiding by the public welfare granary/
条目作者张文

张文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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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宋代制订的救助贫困人口的法规。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on the poor-aiding by the public welfare granary
目的
救助贫困人口
所属学科
中国历史

宋人对于使用广惠仓济贫的做法称之为“在法”,可知该制度是宋朝济贫法的滥觞。天圣(1023~1032)年间以前,成都府存在一种以户绝田产救助贫困人口的广惠仓。嘉祐二年(1057),从韩琦之请,推行到各州。该法规定,各州每年十月派人检查城内老病贫乏不能自存者登记造册,用广惠仓收益支给每人每日米豆共一升,小儿减半,三日一支。时间起自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二月底终止。嘉祐四年(1059),允许在经费有余的情况下,将该法推广到县。熙宁四年(1071),广惠仓被合并到常平仓,成为青苗借贷底本,但保留了济贫费用,广惠仓制度仍在执行。熙宁十年(1077),颁行“元丰惠养乞丐法”,广惠仓制度被取代。此后,元祐三年(1088)曾短暂恢复广惠仓,但很快再度废止。南宋庆元元年(1195),诏令各地重置广惠仓,资助贫困民户生育,但广惠仓制度并未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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