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粮价持续上涨与大幅波动使得全球以土地权属转移为主要方式的海外农业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但国际农业投资又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多数发展中国家存在农业投资严重短缺问题;另一方面,扩大投资对资源与环境又构成新压力。国际社会意识到需要一个为政府、民间社会、私营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全球认可的投资指导框架,引导参与农业和粮食系统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的行动,推动有利于粮食安全和营养的负责任农业和粮食系统投资,并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逐步实现充足粮食权。2012年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简称粮安委)通过的《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土地、渔业及森林权属负责任治理自愿准则》(The Voluntary Guidelines on the Responsible Governance of Tenure of Land, Fisheries and Forests in the Context of National Food Security,简称《权属自愿准则》)侧重于国内土地等资源的权属治理,而在跨境投资问题留下了诸多空白。
在此背景下,为了规范全球海外农业投资与粮食安全治理,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与世界银行成立开放工作组,在2012年10月到2014年10月编写完成《农业和粮食系统负责任投资指导原则》(简称《负责任投资原则》)的草案,经过了多轮包容性磋商讨论和区域磋商会议,粮安委于2014年10月15日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上正式批准通过《负责任投资原则》。《权属自愿准则》与《负责任投资原则》两份文件联系紧密,前者侧重对土地等资源的国内权属管理,后者侧重对跨国农业投资活动的制度安排,两者因为投资涉及权属治理而相互关联,一道构成了国际粮食安全与农业投资领域的指导框架,是全球农业治理的重要参考工具。
《负责任投资原则》认为负责任的农业投资应该遵循10条主要原则:①促进粮食安全和营养;②促进可持续包容性经济发展、根除贫困;③促进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④促进青年人参与和赋权;⑤尊重土地、渔业和森林权属以及水资源的获得;⑥保护和可持续管理自然资源,增强抵御能力,减少灾害风险;⑦尊重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支持多样性与创新;⑧推动建立安全健康的农业和粮食系统;⑨纳入包容、透明的治理架构、流程和申诉机制;⑩评估和应对影响,推动问责。
在推动、支持和运用《负责任投资原则》方面,《负责任投资原则》强调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职责,但同时也注意到各方需求、职责、能力和相关的国家背景存在差异,并据此分别明确了国家、政府间和区域组织、小农户及其组织、商业企业、民间社会组织等多个主体的具体角色和职责。
与《权属自愿准则》一样,《负责任投资原则》是一个自愿性国际文书,在推动政策实施方面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国可结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的当前义务进行解读和运用。但由于主要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均认同该项原则,由此也保证了原则本身高度的合法性与较强的政治影响力,相关规定为国家法律、国际投资协议、企业社会责任、合同签署等方面提供了国际公认的指导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