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在存在主义哲学、人类学、语言学理论等的影响下,随着民俗学自身从单纯关注文本到注重语境的方法论的转向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后广泛影响到民俗学以外的诸多学科领域,如人类学、语言学、文学批评、宗教研究、音乐、戏剧、话语研究、区域研究等。
对于不同时代、地域、群体甚至个体而言,同样一种行为,既可能被认为是表演,也可能被认为不是表演,在这个意义上,表演本身是一个多变的、开放的概念。表演理论并不特别关心一种行为是或者不是表演,而是把其当作表演来研究。即表演理论除了考察那些公认的表演之外,还把其他一切文化行为当作表演来研究。表演理论研究通常认为,既然一切人类社会文化行为都是习得的,是长期排练后呈现出来的,那么其一定是不断地生成的,是在社会与历史的语境中不断地被重构的,因此都具有表演性,也就可以被当作表演来研究。表演理论把一切人类社会文化行为当作表演来考察,主要有艺术的表演研究、口头艺术的表演研究、文化表演研究和社会表演研究。
戏剧、音乐、舞蹈等是最常见的表演行为。表演者经过长期的训练,熟练地掌握了某种技艺,可以负责任地为观众公开表演。对于这些表演行为的研究,考察的是特定技艺的实际执行能力,即把脚本转化为表演的实践过程。然而表演者、观众及表演的环境等并不固定,所以没有任何两次表演是完全相同的。在每一个具体的表演中,脚本的权威性与表演的创造性之间的具体关系,只有在经验性的考察中才可能被理解。
口头艺术的各种形式(比如谚语、谜语、故事、传说、神话、史诗、笑话等)是人类语言交流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人类学家、民俗学家D.海姆斯与R.鲍曼(Richard Bauman)把它们当作表演来研究。他们强调:一方面,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口头艺术的诸形式都是作为具体的“言语行为”出现的,书本上被记录下来的僵化文字及讲述者头脑中储存的相关记忆,都不是口头艺术的第一存在形式;另一方面,口头艺术是一种被特殊标定出来的语言交流模式,具备一种特殊的阐释性框架,从而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语言交流模式(比如报告、转述等)。正是在这种特殊的阐释性框架中,口头艺术的交流行为才能被理解为“表演”。口头艺术的表演研究假定,世界上存在不同的讲述社区,不同的讲述社区有其独特的讲述资源、讲述事件、讲述类型与讲述风格;研究者试图以民族志的形式详细记录这些信息,分析语言传统与个别讲述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关注讲述者借助于口头艺术传统进行社会交流的实践过程。
文化表演指的是社会中大型的文化展演活动,比如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从整体上看,文化表演是特定社区中被预先安排好的活动,有固定的活动时间与活动空间及稳定的活动程序,是一种群众集体参与的社会文化活动。在文化表演中,特定社会群体通过服装展示、音乐舞蹈、宴会等形式,把自己的文化事实表演出来供人观看。人们通过现场参与,理解与体验其社会文化传统,临时或者永久地实现其社会角色与身份的转化。M.辛格(Milton Singer)、C.格尔兹、R.D.亚伯拉罕(Roger D Abrahams)、V.特纳、R.谢克纳等拓展了文化表演的考察范围,比较研究了不同表演类型中相似的结构、过程、功能与情感体验。
社会学家严肃地对待“人生如戏”这一俗语,强调社会角色的表演性。G.H.米德发现,任何人都内在地假定了“他人”的存在,正是他人的视角,决定了“我”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的行为本质上具有“表演性”。E.戈夫曼充分发展了这一思想,并在总体上勾勒了日常生活中自我表演的框架。在这一框架里,社会个体之性别的、种族的、年龄的、阶级的、职业的身份,都以特定的方式通过表演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