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前身是设立于2003年12月21日的爱心捐助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该奖的设立是为了推动社会捐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倡导社会各界开展扶危济困,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营造人人关心、帮助困难群众的社会氛围,促进中国公益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首批“爱心捐赠奖”授予208个单位和个人。2005年,爱心捐助奖更名为中华慈善奖。
中华慈善奖按爱心捐赠、志愿服务、慈善项目三类分别评选,设置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捐赠个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等奖项,表彰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优秀慈善项目。
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在中华慈善奖的评选方法上做出了重大改革。改革之后为每两年评选一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