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签发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输单证;要求承运人将货物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货物丢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承运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托运人的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物,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妥善包装货物;按照与承运人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及时办理并将办理完的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支付运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