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2月18日通过、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是世界上国际私法制定法中条款最多、内容最详备的一部国际私法法典。共16章,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第2章自然人,第3章婚姻,新的第3a章已登记的合伙,第4章亲子关系,第5章监护和其他保护措施,第6章继承,第7章物权,新的第7a章中间人所持有的证券,第8章知识产权,第9章债法,新的第9a章信托,第10章公司法,第11章破产及和解协议,第12章国际仲裁,第13章最后条款。
除第1章和最后4章外,《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分则各章大体上就各国际性事项先规定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国际管辖权,再规定准据法的确定,最后规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该法在结构方面所做的此种安排会使该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偶有重复之处,但此种结构体现了国际管辖权与准据法确定之间的有机联系,与受理国际性民商事案件的瑞士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工作方法相一致,也便于查阅和使用。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学说、司法判例和国际条约中一些先进的、合理的解决方案(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较弱方当事人的保护),因而具有很高的立法质量。它含有许多富有创新性的规定(如第15条关于一般性例外条款的规定、第19条关于在某些情形下对外国强制性规定予以适用或考虑的规定),对国际私法的改革与现代化做出了重大贡献。以第15条的一般性例外条款为例,它准许瑞士法院在从全部情事来看,案件明显地与该法的冲突规则所指定的法仅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时,例外地不适用该法的冲突规则所指定的法。这一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般性例外条款因其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明显的创新性而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例如,斯洛文尼亚《关于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第2条第1款、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第19条第1款、《魁北克民法典》第3082条第1句和韩国现行《国际私法》第21条均效仿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第15条而制定了类似的一般性例外条款。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甚至总体上以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律》为立法上的样板,如《魁北克民法典》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0编(第3076条至第3168条)、《关于改革意大利国际私法体系的第218号法律》和比利时《国际私法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