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土壤环境是农产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基础。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内容包括:明确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管。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监管和调查。按照土壤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