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按照生活水平可以划分为3个层次,首先是拥有牲畜的数量并不多,维持中等水平的生活都比较苦难的贫困户,只因缺少劳动力,又要应付各种支出,所以不得不找帮手,用于维持放牧、挤奶的生产;而另外有些则不同,他们拥有较大的畜群,需要相当多的人手分工进行放牧、挤奶等许多辅助性生产活动,以保证畜群的发展和大量畜产品的收获;其余的雇主则是居于二者之间的中等户。受牧主经济(牧业经济)的雇主不同的影响,雇工在社会经济地位上基本是一致的,但二者雇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生产率和专业化程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区别,因此,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也就不同。一般将中等牧户和贫困户家的雇工只称为雇工,而拥有较大牧群牧户家的雇工,更多称之为牧工。
因此在中国,牧工在旧社会更多反映的是被剥削的程度较大,而雇工更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等价的劳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消灭了剥削和压迫阶级的特权,牧工的称谓和内涵不包含受剥削程度的含义,更多的是反映雇主与受雇人之间的劳资关系,所以统称为牧工,只是强调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