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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放牧地

/public grazing land/
条目作者卫智军

卫智军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91
最后更新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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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或受利用条件限制所分出的供公众放牧利用的草地。

英文名称
public grazing land
所属学科
草业科学

广大牧区集体所有的草地,绝大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约有10%被划定为公用机动草场。公用机动草场是为了便于以后在乡村进一步开展畜牧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工作和预防自然灾害与壮大乡村集体经济而预留的公共草地部分。当遭受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如雪灾、旱灾、虫灾和鼠害等时,大多由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有计划地将部分公用机动草场划分成公共放牧地,供承包经营草地的家庭牧场及其他形式承包经营者共用,以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有些牧区由于自然条件和草地所处的环境条件限制与传统的放牧习惯,有些草地被划成了公共放牧地。例如在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许多牧区远离牧户沿河两岸的河漫滩草地,这类草地在历史上就作为夏季营地利用,牧民一般在冬季营地上建房舍和畜舍,草地“双权一制”政策落实时,只能将牧民住所周围和附近的草地划管规户,远离牧户的河漫滩草地只能作为夏季供所属集体内部牧户和联户的公共放牧地。

公共放牧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①少数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的公用机动草地出租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进行畜牧业经营,或改变了草地用途,使机动草地中的公共放牧地不复存在。②由于公共放牧地的产权模糊,处于放牧无界、使用无偿、建设无责的尴尬境地,超载过牧严重,“抢牧”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大部分草地发生退化。对于公共放牧地要坚持“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施,通过建设有责,管护有法,谁管谁有,谁投资谁受益。把公共放牧地的用、管、建同牧户的责、权、利结合起来。严防“公共草地的悲剧”重演。

  • 崔淑芝.草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以乌拉特前旗为个案.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08.
  • 王晓丽.界定草地产权 遏制草地退化.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16-18.
  • 刘博纯,修昆.公共草场的合理应用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现代畜牧兽医,2007(12),20-23.
  • 张德勇.牧区如何合理利用公用机动草场.四川畜牧兽医,2000,27(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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