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国际私法的产生及发展大体可分为荷兰法则区别说时代(17世纪)、近代国际私法(18~19世纪)和当代国际私法(20世纪以来)三个阶段。
在17世纪初,荷兰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但因其革命不彻底,故各省间的法律冲突现象普遍存在。17世纪中叶,荷兰的航海业十分发达,有“海上马车夫”之称,并成为欧洲经济的中心和国际私法的研究中心。此时的荷兰迫切需要一种不同于意大利、法国法则区别说的全新的适用外国法理论。荷兰学派代表U.胡伯[注]适时地提出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为现代国际私法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国际条约。主要指荷兰缔结或参加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欧盟国际私法条约以及其他国际私法条约。根据《荷兰宪法》第94条的规定:“在荷兰王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如果其适用与对所有个人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规定或国际机构的决议相抵触,应不予适用”。《〈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第1条规定:“第10卷以及其他有关国际私法的的立法不影响国际及共同体立法对荷兰的约束力。”从而明确了国际条约及欧盟法优先适用的原则。②国内立法。主要有1981年生效的《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和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拒绝法》、1990年生效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法》、1992年的《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法律适用法》、2002年修订生效的《荷兰民事诉讼法典》、2008年生效的《涉外物权法律适用法》、2012年生效的《制定与实行〈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的法令》等。③判例法。在历史上,判例法曾经是荷兰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但后来大多陆续被包括国际条约、欧盟法、国内立法在内的成文法所取代。换言之,荷兰的许多国际私法成文法规则都是从判例中发展而来的,判例法仍然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④法学学说。它不仅是荷兰国际私法的一个主要渊源,而且也是荷兰国际私法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在渊源上的主要区别之所在。法学学说对荷兰法院判决案件有着明显的影响力,特别是那些涉及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进行解释的法学学说。
1980年,荷兰司法部负责起草了《国际私法(草案)》(该初稿在1982年出版时被称为“蓝皮书”、在1992年出版时被称为“红皮书”),为国际私法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2009年9月18日提交讨论的《〈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草案建议》,对荷兰已批准加入的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以及欧盟《罗马条例Ⅰ》《罗马条例Ⅱ》进行归纳与吸收,对1980~2010年生效的荷兰国际私法成文法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整合与编纂。
《〈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历经30年,最终在2011年5月19日得以颁布,2012年1月1日生效。该法分15编共165条,内容包括:①总则。共17条(第1~17条),主要对本法与其他国际私法条约的关系问题,以及先决、反致、公共秩序、强制性规范、多法域准据法的确定、程序问题准据法、证明责任、时效等国际私法的一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②姓名。共9条(第18~26条),规定了外国人姓名、荷兰籍人姓名、依荷兰法选取姓氏、国籍变更的后果等问题。③婚姻。共33条(第27~59条),对婚姻的缔结及其效力的承认、夫妻间法律关系、婚姻财产制、离婚与别居作了规定。其中,第40条的规定涉及《荷兰民法典》第1卷有关条文的适用,而该条文现已被修订、失效。④注册伴侣关系。共32条(第60~91条),对国内缔结的注册伴侣关系及国外缔结注册伴侣关系的承认、注册伴侣间的法律关系、伴侣财产制、扶养义务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83条的规定涉及《荷兰民法典》第1卷有关条文的适用,而该条文现已被修订、失效。⑤亲子关系。共11条(第92~102条),主要对因出生、认领、准正而成立的家庭法律关系、亲子关系的内容、外国判决的承认等作出了规定。⑥收养。共10条(第103~112条),规定了荷兰境内宣告收养的准据法、收养的法律效力和外国收养的承认等。⑦家庭法的其他问题。共4条(第113~116条),实则3条。仅对家长责任与儿童保护、国际儿童诱拐、扶养作出了规定。其中第3章为暂缺,保留了1个法条位置,俟立法时机成熟时补充。⑧公司。共8条(第117~124条),对公司的定义、公司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欧盟所列举的恐怖组织不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⑨代理。共1条(第125条),强调代理的准据法适用1978年《代理法律适用公约》。⑩物权。共16条(第126~141条),主要对有体物、债权、股票的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⑪信托。共3条(第142~144条),对信托的定义及1985年《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⑫继承。共8条(第145~152条),主要规定了继承准据法依1989年《关于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确定、立嘱能力法律适用,遗嘱形式的准据法依1961年《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的公约》确定等。⑬合同之债。共4条(第153~156条),主要对《罗马条例Ⅰ》在荷兰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⑭非合同之债。共3条(第157~159条),着重对《罗马条例Ⅱ》在荷兰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海牙公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⑮海事法、内河航运法以及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共6条(第160~165条),分别就船舶的请求权与优先权、提单货运的准据法、留置与调查权、公海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作出规定。
《〈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仅就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国际私法内容,其他诸如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程序法内容,仍由2002年《荷兰民事诉讼法典》进行规范。《〈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198~2010年已经生效的几部荷兰国际私法立法被废止了。当然,在本法与其他国内立法发生冲突时,则应依本法规定的相关过渡条款加以解决。《〈荷兰民法典〉第10卷国际私法》深受相关国际私法条约的影响,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