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包括总则、分则、附则,共23章428条。总则部分规定了该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分则部分分别对15种合同作了规定,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附则部分规定了该法生效的时间等。主要内容有: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③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④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⑤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⑥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特色包括:①全面而准确地了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正确处理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几项价值。②体系较为完备,制度基本全面,填补了既有法律的漏洞,规定了合同订立程序、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保全、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等制度,以及格式条款、合同解释的规则,以及融资租赁、能源供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类型。③作出了许多规定,例如保全制度、终止制度等,使合同法总则不仅是合同制度的总则,而且是债的总则。④立法技术进步明显,不但各项合同制度基本健全,而且相互间的衔接、配合大多严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上全盘吸收了的内容,只有少数内容进行了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