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森林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主要有《联邦环境保护法》将创制接近自然的生态环境规定为环境保护的重点;《联邦自然保护法》将不降低自然环境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持生态平衡确定为立法目标;《联邦森林法》规定不准采伐量大于森林增长量,不准减少森林面积,森林面积的减少需要有替代性面积作补偿等。为扩大森林面积,《联邦森林法》还规定,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下,将农业废弃地用于造林的给予成本补助,将农地转化为林地的给予损失补偿。德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正式实施了林业补助政策。德国森林生态补偿既有联邦和州分别按照60%和40%的比例在共同规制框架内对私有林进行补助的政策,也有在共同客体框架之外各州各自独立的私有林补助政策,同时还有除上述国内政策之外的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协调统一的其他补助政策。
日本的《森林法》《森林林业基本法》两部森林保护方面的法律是日本森林生态补偿法律的基础,除此之外还有《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国有林野法》等。日本法律不仅规定了必须采取法律与财政措施进行环境保全,还确立了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其中《森林林业基本法》确认了森林具有其生态价值,也说明了森林的经济价值。《森林法》补偿制度为保护森林建立了保安林制度,也设置了林地占用补偿制度,并且将保安林划分为涵养水源型和防止水土流失型。日本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森林所有人在其所拥有的森林被确定为保安林的区域权利受到限制,这必然对森林所有人的利益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为保护森立所有者的权益并调动其积极性,国家将会补偿森林所有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为亚洲最早开始实行森林生态补偿的国家,日本政府一直坚持着有关森林的保护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1年宣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在活动开展期间出现了以资代劳现象,俗称“绿化费”,后来逐步演化为森林生态补偿费,这是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初的实践。198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思路。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中提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这是官方文件首次提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一词。199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政策思路写入《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在11个省区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同年,国家林业局选择了11个省、自治区的685个县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试点单位,标志着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正式建立。2004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正式全面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制定并出台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2007年4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2009年,林业部颁发《国家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财政部出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这两项政策扩大了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补偿面积,补偿面积达7000万公顷。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加大力度筹集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10年起提高中央财政对属集体林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开展造林苗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中央财政对林木良种生产使用、中幼林和低产林抚育给予补贴。2010年确定国有林地的补偿标准为5元/(亩×年),集体和个人所有林地为10元/(亩×年)。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2013年之后建立区域间的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说明中国的生态补偿不仅为中央扶持地方公益林建设,更是区域间互联互动,均衡协调发展公益林。也从侧面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保护生态环境。同年,中央财政共下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49亿元,主要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上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中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承担,政府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唯一的补偿主体,即基本通过公共财政途径来进行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中国采取的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无偿扶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由受益者承担生态林建设费用、收缴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贴政策能够促进公益林建设,而公益林可以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土壤沙漠化和盐碱化、提高空气质量、阻止全球气候变暖、改善气候条件,最终影响整个生态系统,从而达到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的目的,带来巨大的生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