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中药材与野生植物药材和矿物药一起,共同构成原始中药材的物质基础。野生动物中药材的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人类在大自然中采猎食物时,既有植物也有动物,既可食用又可药用,谓之“食药同源”。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动物药具有功能独特、疗效显著的特点。自有文字记载以来,每个历史时期的药学专著(本草)都收载有相当种类的动物药。中国第一部药物学专著《神农本草经》(东汉末年)载药365种,其中动物药有67种。第一部国家药典《新修本草》(唐代)载药844种,其中动物药有143种。《本草纲目》(明代)收载药物1892种,其中动物药443种。
1987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中,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药材来源于76种生物,其中动物药材有18种。据1995年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统计,全国12807种中药资源中,具有药用价值的动物有1581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正文收载动物药材49种,其中30种源自野生动物,涉及野生动物55种,其中兽类4种、爬行类9种、两栖类3种、鱼类8种、昆虫类15种、其他无脊椎动物16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还收载中成药制剂1491种,其中含动物药材成分的制剂342种。特别是一些野生动物中药材的功用独特、疗效显著,成为安宫牛黄丸、片仔癀、六神丸、云南白药等经典名方中的主要药材(君药)。
国家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用动物,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提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总方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部分濒危野生动物在国家保护级别提升到一级后禁止捕猎使用,人工养殖生产的动物药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可供作药用。鼓励人工培育中药材,研究重点濒危药材的替代品,依靠人工繁育和人工合成等方式,在保护野生药用动物资源的同时保障人民医疗用药需要。
发展药用动物人工养殖业是保证中医药可持续利用动物药的有效途径。野生药用动物被人工驯化养殖,成为家畜家禽和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梅花鹿已有数百年的人工驯化历史,有数十万头的养殖规模;人工养殖珍珠已经满足人们的需求;人工养殖的马鹿、黑熊、林麝、龟鳖、蛇类、海马等,经过数十年的驯化成功人工养殖,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大规模的人工种群和药材产能,部分品种已纳入农业畜禽遗传目录成为家畜。有部分野生动物药材用量不大且资源丰富,尚不需要人工养殖。个别物种的驯化难度较高或养殖技术尚不成功,需要坚持科学研究和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