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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类环志管理办法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bird banding/
条目作者王毅花钱法文
条目作者王毅花

王毅花

钱法文

钱法文

最后更新 2022-12-27
浏览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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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鸟类环志工作的规范化操作和管理而制定的相关规定。

英文名称
management regulation for bird banding
所属学科
林业

鸟类环志是在鸟类身体上佩戴标记物并将其放归自然,通过再捕获、野外观察或数据采集等方法获取鸟类生物学和生态学信息的科研活动。标记物包括金属脚环、彩色塑料脚环和脚旗、塑料翅标、塑料鼻环、卫星和无线信号跟踪器等,以及其他任何需要附着在鸟体外部或植入鸟体的物体。由于鸟类环志工作涉及环志计划申报、环志鸟捕捉审批、现场捕捉、环志、释放、记录提交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技术或管理的要求,因此需要制定有关鸟类环志的管理规定。

中国的鸟类环志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此之前(1959~1960),曾有个别鸟类学工作者用铝环对研究的鸟种进行标记,以研究其生态。1981年11月,在林业部设立了全国鸟类环志办公室。1982年6月,在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建立了全国鸟类环志中心。随着鸟类环志工作的普及和推广,为实现全国鸟类环志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2月发布了《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林护发[2002]33号)。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包括所有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鸟类环志活动。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鸟类环志活动,促进鸟类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鼓励自然保护区、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等单位结合科研项目及教学实践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第四条,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鸟类环志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是全国鸟类环志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鸟类环志活动。第六条,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的职责。第七条,可以建立鸟类环志站的区域。第八条,鸟类环志站的职责。第九条,建立鸟类环志站的条件。第十条,鸟类环志站的建立,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第十一条,鸟类环志站的名称使用“地名+鸟类环志站”。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鸟类环志工作。第十三条,从事鸟类环志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全国鸟类环志中心颁发的鸟类环志合格证书。鸟类环志合格证书由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统一印制。第十四条,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全国鸟类环志计划,经批准后实施鸟类环志的,不再另行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第十五条,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鸟类环志的技术规程。第十六条,开展鸟类环志活动,必须使用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监制的鸟环或者其认可的其他标记物。第十七条,国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鸟类环志活动的,应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环志活动申请及方案,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由全国鸟类环志中心统一安排环志活动。第十八条,鸟类环志站按年度向全国鸟类环志中心提交工作报告。第十九条,禁止假借鸟类环志活动,非法猎捕鸟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实现了中国境内鸟类环志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促使各鸟类环志站点环志工作有据可依,规范了环志人员的操作过程和技术要求,保证了环志鸟的安全,整体上提高了中国鸟类环志管理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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