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王室统治权的衰落,礼乐制度被逐渐打破,特别是春秋中期以后,违制用乐的情况频发;与此同时,以“郑卫之音”为代表的民间音乐的影响日益扩大,对周礼乐造成巨大冲击,这一系列的音乐文化现象,后世合称“礼崩乐坏”。
周灭商之后,配合宗法制建立起一套等级森严的礼乐制度。《史记·周本纪》载:“(成王)既绌殷命,袭淮夷,归在丰,作《周官》,兴正礼乐,度制于是改,而民和睦,颂声兴”。礼乐制度于音乐方面的体现主要有两点:不同身份、等级的贵族用乐规制不同,《周礼·春官·小胥》载:“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左传·隐公五年》载:“公问羽数于众仲,对曰:天子用八,诸侯用六,大夫四,士二”,音乐礼节繁复、细致。周代有吉、凶、宾、军、嘉五礼,《周礼·春官·大宗伯》载:“以吉礼事邦国之鬼神祇……以凶礼哀邦国之忧……以宾礼亲邦国……以军礼同邦国……以嘉礼亲万民”。除凶礼与军礼少用乐外,其他礼仪活动中多有使用音乐的细致规定,包括用乐流程、曲目、宫调、乐器等。
春秋以降,周室衰微,礼乐制度随之衰落,《史记·礼书》载:“周衰,礼废乐坏,大小相踰”。“礼崩乐坏”的突出表现是乐悬制的崩塌。西周时期,对于钟、磬等礼乐器在编列、组合、悬设方位及音列使用等方面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到了春秋战国时代渐趋瓦解。编列方面,春秋中期,8件成编的常制被打破,9、10、11件等编列形式逐渐增多;战国早期,11、12、13、14、20、26等多种多样的编组方式已经占据了大半江山。音阶使用方面,春秋中期以来,四声藩篱被大范围突破,五声、六声、七声甚至更多样式的音阶加入编钟音列中来。乐器悬设方面,西周时期严格的等级制规定不断受到挑战,僭制用乐的情况屡见,如《左传·成公二年》有载,鲁成公二年(公元前589),卫侯赏赐新筑大夫仲叔于奚以“曲县”,即是以大夫僭用诸侯之礼。
除了乐悬制被打破外,违制用乐的情况还存在于其他方面,如春秋时鲁国大夫季氏在自家庭院里享用天子级别的“八俏之舞”,孔子谓此举“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论语·八佾》);再如,周代凶礼中有“彻乐”之制,凡国临大丧或重大变故,须“彻乐”“不举”。春秋时代,这一规制屡被破坏,如周王子颓之乱期间,颓“享五大夫,乐及徧舞”(《左传·庄公二十年》),再如孙文子于卫献公丧期享乐(《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等。
礼乐衰微的同时,以“郑卫之音”为代表的俗乐蓬勃发展,对周礼乐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汉书·艺文志》载:“周衰俱坏,乐尤微眇,以音律为节,又为郑卫所乱故无遗法”。俗乐的兴盛不只在民间,也开始在各国宫廷风行,《晏子春秋》载:“(齐景公曰)夫乐,何必夫故哉?”又《礼记·乐记》载:“(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听郑、卫之音,则不知倦。”又《孟子·梁惠王章句下》载:“(齐宣王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乐也,直好世俗之乐耳。”《礼记·乐记》中孔子与宾牟贾论乐时,提及《武》乐“声淫及商”的问题,是俗乐影响波及宫廷甚至周礼乐的又一典型案例。
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系列的音乐文化现象后世合称“礼崩乐坏”,唐修《晋书·载记二十五》载:“自顷丧难,礼崩乐坏,闾阎绝讽诵之音,后生无庠序之教,子衿之叹复兴于今,岂所以穆章风化,崇阐斯文!”清章炳麟《与简竹居书》载:“中唐以来,礼崩乐坏,狂狡有作,自己制则,而事不稽古。”在后代典籍中,“礼崩乐坏”已逐渐发展成为礼制遭破坏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