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和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网络犯罪案件包括:①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②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③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④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2022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包括:①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③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202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对网络犯罪的范围进行了拓展,提出: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过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2020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201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特殊性提出了管辖意见: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