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权利,旨在通过调整权利分配,赋予特定主体代替另一主体针对第三方行使的各种权利来避免各种不公平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不是保险人可以对第三者责任人行使的独立性权利,保险人对第三者可以代位行使的追索权从内容、范围和形式上都受到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债权限制,其权利永远不会大于被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的实现条件:①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且向被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②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③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④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⑤第三者须非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等特殊身份,但损失系由其故意行为所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