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宫调范畴的基本理论中,包含音、律、声、调等内容。
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中有关音高、调高、调名及其相互间各种关系的理论总称,在“乐律学”理论中属“乐学”范畴。
在宫调范畴的基本理论中,包含音、律、声、调等内容。
有两义:①《乐记》里说:“声成文,谓之音”,说的是由“宫、商、角、徵、羽”这“五声”所做的有组织的处理,就是“音”。“音”既可理解为“音乐”,又可理解为“音阶”;②特指“宫、商、角、徵、羽”5个音名,与现代唱名do、re、mi、sol、la相对应,与“五声”同义。
与“五音”同义,由“宫、商、角、徵、羽”5个音构成的音阶,现称“五声音阶”。《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说明五声在不同音级中的重要地位。
十二律中的七律,或七音、七声的别称,即七声音阶或七声音阶中的7个音名。《国语·周语下》载:“故以七同其数,而以律和其声,于是乎有七律。”这里的七律,指的是黄钟、太簇、姑洗、林钟、南吕和应钟、蕤宾,对应于宫、商、角、徵、羽和变宫、变徵,相当于do、re、mi、sol、la和si、#fa。
七声音阶或其中的7个音名。《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载:“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七音,当为七声音阶。唐代杜佑《通典·乐典》载:“自殷以前,但有五音,此二者,自周以来加文、武二声,谓之为七音。”七音是在五音的基础上加“二声”(变宫、变徵,又称“变声”),即由五音——宫、商、角、徵、羽5个“正声”,再加上变宫、变徵2个“变声”,构成七音(又称七律、七声),即七声音阶。
五声“宫、商、角、徵、羽”加“变宫、变徵”为七声,与七音、七律同义。《魏书·乐志》载:“声有七声,调有七调,以今七调合之七律,起于黄钟,终于中吕。”《隋书·音乐志》载:“(郑)译云:‘考寻乐府钟石律吕,皆有宫、商、角、徵、羽,变宫、变徵之名……’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
在七声音阶中加入一“应声”,得到比七声多一声的八声音列,为隋代文献所载,《隋书·音乐志》有“以编悬有八,因作八音之乐。七音之外,更立一声,谓之应声”的记载,在七声之外再加上“应声”,即构成“宫、应声、商、角、变徵、徵、羽、变宫”这样一个音列,相当于do、#do、re、mi、#fa、sol、la、si。
《通典·乐典》载:“五声为正,二声为变。”五声即“宫、商、角、徵、羽”,二声即“变宫、变徵”,正声即五声,变声即二声。
乐调体系组织结构的2种称谓方式,20世纪上半叶以来曾称“之调式”“为调式”,为避免“调式”引起的误解,又称为“之调称谓”“为调称谓”。“之调”强调音阶中“宫”音在十二律中的位置;“为调”强调音阶中某“声”所在某“律”的位置。如“黄钟”律等于C时,C宫、D商、E商、G徵和A羽5个调式,在之调称谓中,分别称为黄钟之宫(C)、黄钟之商(D)、黄钟之角(E)、黄钟之徵(G)和黄钟之羽(A);在为调称谓中,分别称为黄钟为宫(C)、太簇为商(D)、姑洗为角(E)、林钟为徵(G)和南吕为羽(A)。以图表表示,两种称谓在12个音名与12个律名的对应关系如下:
上图中的C宫、D商、E商、G徵和A羽5个调式,之调称谓强调“宫”在“黄钟”的律高,5个调式都以“某律(黄钟)的某调式”命名,即强调5个调的“同宫系统”关系;为调称谓强调的是“宫、商、角、徵、羽”这5“声”所在的律高,因而是“某律为某声”的称谓,突出调式主音所在律高的关系。
之调称谓的组织基础是“同宫系统”,表述上主要指明宫音所在的律名,12个律名即有12个宫音,即12个“调高”,每个“宫”音中的宫、商、角、徵、羽5个调式(声),统一在相同的宫音系统中。在表述上强调“宫”不强调“声”,12律共计60声(12宫×5调式=60调式)。曾侯乙编钟钟铭中“姑洗之宫、姑洗之商、姑洗之角……”即是。
为调称谓的组织基础是“同主音系统”,表述上以调式的主音所在律名为标志,每一调中以“宫、商、角、徵、羽”各“声”表明的5个调式,分别5次指明各自的音高(律),强调“声”而不强调“宫”。每一调中有5个调式,12律共计60个调式(5调式×12律=60调式)。《周礼·春官·大司乐》载:“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簇为徵,姑洗为羽……凡乐,函钟为宫,太簇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太簇为徵,应钟为羽。”
本意是“宫”音分别按一定的顺序在“十二律”中移动,在与十二律对应的“十二月”或“十二辰”中旋转。《礼记·礼运》载:“五声、六律、十二管,还(旋)向为宫”,“十二管”即“十二律”,在音乐与自然的对应关系的观念中,十二律从“黄钟”开始到“仲吕”结束,正好与“年”或“日”的周期相吻合,因此,宫音在一年或一日中按不同的方向在“月”或“时辰”上旋转,即为旋宫。《旧唐书·礼乐志》载:“以十二律各顺其月,旋相为宫。”旋宫的顺序按十二月或十二时辰中的次序为“顺旋”,反之为“逆旋”,又称“右旋”“左旋”,顺旋、右旋所构成的宫调系统为“之调称谓”系统,逆旋、左旋所构成的宫调系统为“为调称谓”系统。
①某种调式或调性的转换。宋代陈旸《乐书·八音·手笛》(第149卷)载:“昔宗同善吹以为新引;唐云朝霞善吹以为新声;孙处秀善吹而作犯调;李牟善奏而风至。皆一时妙手也。”犯调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为“异宫相犯”,即犯调后产生的新调超出原调(宫)音阶所用音级的“转调”;第二种为“同宫相犯”,即犯调后产生的新调是在原调内改用另一音级做主音的“转调”;第三种为“主音相同音列不同”的“转调”。对犯调,历史上有不同的解释。唐代有“犯声”之说,犯声指曲调中的原有音级(声)中使用了音阶之外的音,“侵犯”到了另一个调中,与犯调相似。唐代元稹《投吴公崔院长》诗有“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句。“变筹”又称筹算,以刻有数字的竹筹进行计算。诗中借变筹比喻音阶中某些音的变化,意义与犯调相似,北宋沈括《梦溪笔谈·乐律一》载:“隋柱国郑译始条具七均,展转相生,为八十四调,清浊混淆,纷乱无统,竞为新声,自后又有犯声、侧声、正杀、寄杀、偏字、傍字、双字、半字之法,从变之声,无复条理矣。”这里的“犯声”,是诸种发展音乐的技术手段之一。姜夔《白石道人歌曲·凄凉犯》“小序”中记载:“唐人《乐书》:‘犯有正、旁、偏、侧。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但说:“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即认为12种不同调高的宫调式不能互相犯调,而只承认两种情况是犯调:一是在本调(宫)音阶不变的条件下,同宫不同调式的变化;二是越出本调音阶时,必须以同主音(住字相同)为条件,才能犯调。姜夔不承认唐人的“宫犯宫”之说,以为是一种错误,唐代的“宫、商、角、羽”四调是4种“调高”还是4种“调式”,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正、旁、偏、侧”4种犯调方法,仍没有准确的解释。宋代张炎《词源·结声正讹》认为,改变曲调的结束音——结声的关系,即为“犯调”。如原为“宫调式”,改为“商调式”结束;原为“徵调式”,改为“角调式”等。这种犯调宫音相同,调式主音不同,属“同宫相犯”。②南曲中的“集曲”,北曲中的“借宫”,即在某宫调套内借用另一宫调曲牌的联套方法。两种宫调间的七声音阶往往不相同,借宫实指本调借用他调,属犯调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犯调有时与属于“转调”意义的犯调不同,它只是为了适应戏剧内容需要,突破曲牌音乐的一般结构规律,吸收新的音乐成分以构成新曲牌的音乐发展手法。③工尺谱民间理论中的犯调,指的是新调超出了原调的7个基本谱字,如新调宫音的音高改变了,但所用音列并未超出原7个音的音列(工尺谱字),有“调同味不同”的说法。“调同”指7个基本音级的音列没变。“味不同”则指宫音或其他音级已变。④与犯调的结果相同的“翻调”,翻调也指移调或将原曲改为新曲。唐代段安节《乐府杂录》载:《凉州》大曲“本在正宫调……至贞元初,康昆仑翻入琵琶‘玉宸宫’调。”“合诸乐即黄钟宫调也。”宋以后认为自“正宫”调移到“黄钟宫”调上演奏即为翻调。翻调也为民间术语,即在民间乐器上以某调(宫)为基础,根据吹管乐器孔位对应的某一或某些工尺谱字翻作其他谱字,用以确定另一调名,达到“移调”的目的。如以“小工调”(D)为基础,在笛上翻六调,共得七调,民间称为“工尺七调”。
乐曲的结束音称煞声,变称“杀声”。宋代有正杀、旁杀、偏杀和侧杀,还有寄杀之说,除正杀外,其余皆表示不在“调式主音”上的结束音。沈括《梦溪笔谈·乐律二》载:“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
①均(yùn)。原指以7个音为一组的音阶关系。《国语·周语下》载伶州鸠答周景王问:“律所以立均出度也……于是乎有七律。”意思是说,律制是根据“均”的确立来产生度量的……于是就有了七律——为满足“均”的需要的7个律高。均与调同义。如《说文》的解释:“均者,调也。”②宫。原指五声或七声音阶中的第一级音。《国语·周语下》载:“夫宫,音之主也。”“音”相当于今天的“音阶”,“宫”即音阶中的主要音级。宫与调的意义相同。“宫调”一词宫与调的连用,表明宫与调之间的这种意义。③调(diao)。a.常由五声或七声构成,称“××调”,实际上是“××五声音阶”或“××七声音阶”。由于中国传统音乐中强调“宫”音的缘故,调常常指明“宫”的音高位置,“××调”即“××宫”。调的原义动词——调(tiao),意为“调音”;后转名词,意为调好音以后的音列,即现在所称的“调”(diao),实际包含了某个宫音包含的音阶结构关系,另外,调与均有相同含义,如《说文》的解释:“调者,均也。”《隋书·音乐中》载:“(郑)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七均”即“七调”。b.指“调头”,如“八十四调”中的调,指的是84个调头。每一个调头相当一个“调式主音”,因而84个调头相当于84个调式主音。八十四调的结构框架,是在每一律高上可以有一个七声音阶,音阶中的每一音均可成为调头,在十二律中,每一律都可构成一个七声音阶,故共有“八十四调”。《隋书·音乐中》载:“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每一“律”上有7个“音”,每一音上可立一个“调”,所以形成每一律上有“七调”,十二律上共有“八十四调”,这84调间可以“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在历史文献中,均、宫、调三者的含义有时互用,有时分用。互用者,如《说文解字》“均者,调也”“调者,均也”;如《国语》“立均出度”“夫宫,音之主也”。明清以来南曲最常用的是“五宫四调”,通称“九宫”,如《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即以九宫为名。分用者,如“八十四调”理论,“调”为“调头”之意,每一“宫”上有7个调头,12个律名上共计有84个调头,其中“宫”为12个,即“十二律”上每律做一宫。
在历史文献中,宫调的理论在各个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谓与不同的内容,主要者如下:
1978年在湖北随县出土的战国初期(公元前433年)曾国编钟,以2800多字的铭文和1000余字的挂钟配件刻文,记载了曾国乐工的音乐演奏实践理论,其中有关宫调的内容包括:①以宫、商、徵、羽“四基”为核心,辅以“辅—曾”三度的律制系统。这是一种与传统音乐实践密切相关的乐音组织形式。具体的方法是:从“姑洗”律的“宫”(C)音开始,按纯五度关系产生“徵”(G)、“商”(D)、“羽”(A),然后从“四基”的各音上方以“辅”(表示某音上方的纯律大三度)分别构成“宫辅”(E)、“徵辅”(B)、“商辅”(#F)和“羽辅”(#C),再从“四基”的各音下方以“曾”(表示某音下方的纯律大三度)分别构成“宫曾”(E)、“徵曾”(bE)、“商曾”(bB)和“羽曾”(F)。这一律制系统构成了非平均关系的十二律体系。据对乐器实物、乐谱记载或实际音乐存在的情况与这种乐律关系的比较可知,这种形式实际一直保存于中国传统音乐之中。以“四基”为基础的律制,也与民间传统的“四宫”有密切关系。②以“右旋”为主的“之调”体系。在钟铭中,铭文的内容以“之调称谓”为主,“为调称谓”为辅。如律名“姑洗”(C),铭文有“姑洗之宫”(C)、“姑洗之商”(D)、“姑洗之商角”(#F)这样强调宫音的统领作用,并指明其他各音与它的关系,相当于今天C调的“姑洗”律,宫音在该律的各音级与调式主音分别为:“姑洗之宫”(C)、“姑洗之商”(D)、“姑洗之角”(E)、“姑洗之徵”(G)和“姑洗之羽”(A);以图表表示如下:
又如“下层二组7号钟”的正面钲部铭文:“姑洗之羽,夷则之徵,新钟之徵曾,应音之变商,韦音之羽曾。”意思是“姑洗”律(C)的“羽音”A(la),是“夷则”律(D)的“徵”(sol),是“新钟”律(#F)的“徵曾”(bmi),是“应音”律(C)的“变商”(bre),是“韦音”律(E)的“羽曾”(fa)。从调的关系看,在全套编钟上有良好音高关系的音阶在“六宫”(调)以上,钟铭还反映了宫调关系已达“十二宫(调)”,从音准关系分析,“十二宫”之间表现出调的远近关系。③表示不同八度及八度分组的术语系统。如高、低八度以异名的方式表示:“终、鼓、巽、鸟”,分别为“徵、羽、宫、角”的高八度音;“”“”分别为“角”的低八度音;前缀词的“大”表示某音的低八度音,如“大宫”为低八度的“宫”,“大徵”为低八度的“徵”;加前缀词的“遣”“珈”也表示某音的低八度音,如“遣宫”为低八度的“宫”,“珈徵”为低八度的“徵”,但“遣”比“大”有时又低一个八度;前缀词的“少”表示某音的高八度音,如“少宫”为高八度的“宫”,“少徵”为高八度的“徵”;后缀词“反”表示某音的高八度音,常与“×反”连用,如“少宫之反”“少商之反”分别为“少宫”“少商”的高八度音。
汉代相和歌与后来清商乐中的“三调”,即清调、平调、瑟调。至魏晋、南北朝时,被称作“魏世三调”或“清商三调”。《魏书·乐志》载:(陈仲儒)“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角(《册府元龟》作‘徵’)为主。五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锦绣。”指明了瑟调、清调与平调各自对应于琴五调中的三调。《宋书·乐志》载:“清商三调歌,其旧辞施用者,计平调六曲、清调六曲、瑟调八曲。”《晋书·乐志》载魏朝时为相和三调填词时说:“魏世三调歌辞之类是。”说明魏朝时三调仍是重要的音乐品种。《旧唐书·音乐志》载:“平调、清调、瑟调,皆周‘房中曲’之遗声也,汉世谓之三调。”可见,相和歌与清商乐中的三调,从汉至唐,是主要的乐调关系。三调是3种调式,还是3种调高,有不同看法,3种调高又是哪3种,也有不同意见:一说是瑟调为宫,清调为商,平调为角;一说是瑟调为宫,清调为商,平调为徵。
古龟兹乐中的宫调关系,对这种关系有2种不同看法:①5个调高,7种调头(调式);②5种调式,7种调高。《隋书·音乐志》载:(郑)译云:“……先是周武帝时,有龟兹人曰苏祇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听其所奏,一均之中间有七声。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代相传习,调有七种。’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冥若合符。一曰‘娑陀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二曰‘鸡识’,华言长声,即商声也。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徵声也。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徵声也。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七曰‘俟利箑’,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译因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然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调。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其声亦应黄钟、太簇、林钟、南吕、姑洗五均,已外七律,更无调声。译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台成十二,以应十二律。律有七音,音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第一种看法根据文中郑译解释“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均’也”。即“旦”的意义相当于“均”,前文说“一均之中有七声”,所以“五旦”是“五种调高”,“七调”即七声中每一声形成的“七种调式”。另据《辽史·乐志》载:“大乐调:雅乐有七音,大乐亦有七声,谓之七旦:一曰娑陀力,平声;二曰鸡识,长声;三曰沙识,质直声;四曰沙侯加滥,应声;五曰沙腊,应和声;六曰般赡,五声;七曰俟利箑,斛牛声。自隋以来,乐府取其声,四旦二十八调为大乐。”文中对“大乐”的宫调关系称为“四旦二十八调”。“四旦”即4种“调高”,“二十八调”即28种“调头”(调式)。
第二种看法对以上文献中的“五旦”解释为“五种调式”,“七调”解释为“七种调高”。根据来自宋代对隋唐“燕乐二十八调”的理论为“七宫四调”,“七宫”即“七种调高”,“四调”即“四种调式”。因此,《辽史·乐志》中的“四旦二十八调”即辽代的“大乐”为“四种调式的二十八调”。
每一个律高可构成一个七声音阶,每一个七声音阶中的第一音均为一“调”(调头),12个律高上共可构成84个调。《隋书·艺术》载:“(万)宝常奉诏,遂造诸乐器,其声率下郑译调二律。并撰《乐谱》六十四卷,具论八音旋相为宫之法,改弦移柱之变。为八十四调,一百四十四律,变化终于一千八百声(应作“一千零八声”,84×144=1008)。”八十四调的结构关系如下图:
在十二平均律的条件下,十二律上每律一宫的构成12个律高即可,但在“三分损益法”(以纯五度为基础的生律法所产生的“五度相生律”)的非平均律的律制条件下,律高(精确的音高)则要达到1008个之多,即12个“律位”的每个律位在理论上要有84个律高,因此要“一千零八声”。在隋唐时期是否在实践中应用了“八十四调”,还需要证实。
又称“俗乐二十八调”。按“七宫,七商、七角、七羽”这“四调”分类。由于唐宋间的历史变迁,对二十八调的理解历代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认为隋唐时期的燕乐是“四均”(四种调高),每均“七调”(七种调头),即所谓“四宫七调”,如清代凌廷堪的《燕乐考原》主此说;第二种认为隋唐燕乐和宋以后的燕乐都是“七均”(7种调高),每均四调(4种调式),即所谓“七宫四调”,如北宋沈括、南宋蔡元定、张炎等人主此说。根据段安节《乐府杂录》记载,二十八调的调名及关系为:“平声羽七调:第一运中吕调,第二运正平调,第三运高平调,第四运仙吕调,第五运黄钟调,第六运般涉调,第七运高般涉调。上声角七调:第一运越角调,第二运大石角调,第三运高大石角调,第四运双角调,第五运小石角调(也名正角调),第六运歇指角调,第七运林钟角调。去声宫七调:第一运正宫调,第二运高宫调,第三运中吕宫,第四运道调宫,第五运南吕宫,第六运仙吕宫,第七运黄钟宫。入声商七调:第一运越调,第二运大石调,第三运高大石调,第四运双调,第五运小石调,第六运歇指调,第七运林钟商调。”《新唐书·礼乐志》:“凡所谓俗乐者,二十有八调:正宫、高宫、中吕宫、道调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为七宫;越调、大食调、高大食调、双调、小食调、歇指调、林钟商为七商;大食角、高大食角、双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钟角、越角为七角;中吕调、正平调、高平调、仙吕调、黄钟羽、般涉调、高般涉为七羽。皆从浊至清,迭更其声,下则益浊,上则益清,慢者过节,急者流荡。其后声器浸殊,或有宫调之名,或以倍四为度,有与律吕同名,而声不近雅者,其宫调乃应夹钟之律,燕设用之。”二十八调的各调名及相互关系按“四宫七调”和“七宫四调”的不同理解分列如下:
宋以后,二十八调在历代的名称逐渐减少,含义也逐渐改变,宫调的总称有各种不同的称谓。①七宫十二调:张炎《词源》所记,为南宋末词曲音乐所用。即正黄钟宫、高宫、中吕宫、道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大石调、双调、小石调、歇指调、商调、越调、般涉调、中吕调、正平调、高平调、仙吕调、黄钟羽。②六宫十一调:为金元词曲音乐所用,又称“十七宫调”“十七调”。元代燕南芝庵的《唱论》记载:“大凡声音,各应于律吕,分于六宫十一调,共计十七宫调。”元代周德清的《中原音韵》也有记载。六宫包括6种“宫”调,即正宫、中吕宫、道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十一调包括6种不同的“商”调,即大石调、双调、小石调、歇指调、商调、越调;2种不同的“羽”调,即般涉调和高平调及1种“商角调”。以上15种宫调都有音位可考。另有“宫调”“角调”,所指不详。③十三宫调:元末南曲所用13种宫调的名称,又称“十三调”。内容包括6种不同的宫调:正宫、中吕宫、道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5种不同调高的商调:大石调、双调、小石调、商调、越调;2种不同调高的羽调:般涉调、羽调(即黄钟羽)。④十二宫调:元代周德清《中原音韵》与明代朱权《太和正音谱》中所列的北曲宫调。即5种不同调高的宫调:正宫、中吕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5种不同调高的商调:大石调、双调、小石调、商调、越调;1种羽调:般涉调;1种角调:商角调。⑤九宫:戏曲音乐的宫调系统。把5种宫调和4种商调平列,并称“九宫”。始见于元末明初陶宗仪《辍耕录·论曲》。5种宫调即正宫、中吕宫、南吕宫、仙吕宫、黄钟宫;4种不同的商调即大石调、双调、商调、越调。因此,又称“五宫四调”。在清代庄亲王允禄奉旨编纂的《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常用的曲牌即“五宫四调”,因此,“九宫”又称“南北九宫”。⑥明乐八调:南宋燕乐宫调系统在明末时所存的八调。其中包括夷则均的仙吕调,夹钟均的双调、双角调,无射均的越调、黄钟羽,仲吕均的道宫、小石调、正平调。明乐八调的乐曲,大多保存于《魏氏乐谱》中。
按表演技艺分类,“色”即种类。将奏笛的乐工分在一部,即笛色。戏曲音乐中使用的“工尺七调”,也称笛色。这一名称源于宋代教坊“十三部”中的一部——笛色(部),其所用的乐谱即“笛色谱”。清代的笛色谱转为标明笛上各调的乐谱,笛色因此转为曲笛上的各“调”之意。清代以来戏曲音乐中的笛色与民间的工尺七调的调高相同,笛色另与戏曲音乐中的燕乐调名相配。按华连圃《戏曲丛谭》实际应用整理,各宫调所配笛色见北曲、南曲各宫调笛色表:
相对正统基本理论对宫调范畴在民间的理论观点,其包括调门、借字、正调和反调、工尺七调与翻调、古琴宫调。
民间对“调高”的称谓,不同的调门一般指不同的调高。但是,有时调门包括的不止调高的内容,可能还有行腔的意义。民间以工尺谱的7个谱字作为调门的名称,戏曲音乐又称调门为“笛色”。此外,尚有如下几个不常用的调门分类法及其调名系统:①以“正工调”为基准的翻调系统。②以手指所按笛孔的数目来标记调名(笛筒音为A)。如按三眼称为三眼调等。但取音标准也不相同,有的以按三眼作为“六”,则三眼调为G调,两眼调为A调。有的以按三眼作为“五”,则三眼调为F调,两眼调为G调。③以笛的尾孔开孔数来称呼调名。如开三孔作为“工”的名“三个头调”,即上字调(B调);开两孔为“工”的名“两个头调”,即乙字调(A调)等。
民间在唢呐等乐器上进行乐曲展开的曲调发展手法,名称来源于“工尺谱”谱字间的借用。借字分“单借”“双借”和“三借”3种,分别为在原调的基础上,借用新调的谱字,实现新的曲调发展与新调的转移。如在东北唢呐曲中,单借有2种,一种以首调唱名为基础,借“凡”字音孔代替“工”字音孔,转至原调下方五度的新调,同时改变部分旋律音(苏南十番鼓的“隔凡”与之相同);一种是在原调的基础上将原调的“上”字音孔压住,改用“乙”字音孔,转向上方五度的新调。双借有2种:一种是以原调唱名为基础,借“下凡”代替“工”,借“下乙”代替“五”,转至下方大二度的新调,同时变动部分旋律音;另一种是借“乙”代替“上”,借“高凡”代替“六”,转至上方大二度的新调,同时改变部分旋律音。三借也分2种:一种是在原调的基础上借“下凡”代替“工”,借“下乙”代替“五”,借“下工”代替“尺”,转至上方小三度的新调,同时改变部分旋律音;另一种是借“乙”代替“上”,借“高凡”代替“六”,借“勾”(即高半音的“上”字)代替“尺”,转至下方小三度的新调,同时改变部分旋律音。以《老六板》(片段)为例,分别作3种借字处理,可得下列不同结果(加“口”者为“宫”音):
以上的借字关系,“宫”音在原调为C宫(有“口”者为首调的宫音)。宫音向下方五度转移分别为:F宫——单借、bB宫——双借、bE宫——三借,即下属、重下属、三重下属;宫音向上方五度转移分别为:G宫——单借、D宫——双借、A宫——三借,即属、重属、三重属。以上原调与借字的关系见下表格(加“口”者为“宫”音):
在民间或戏曲音乐中,以拉弦乐器——胡琴(二胡、京胡、板胡、二弦、大筒等)为主的两种调名。正调、反调有的也称“正弦”“反弦”,如潮州音乐;或“二黄”“反二黄”,如京剧。以“小工调”(D)为例。正调与反调的关系如下表:
在上表中,空弦定音为A、E,正调的音阶为D宫的“正声音阶”(或称“古音阶”“雅乐音阶”),反调的音阶为A宫的“下徵音阶”(或称“新音阶”“清乐音阶”)。正调与反调所用音列相同,但宫音的音高不同,音阶的结构关系也不同。
民间以工尺谱记谱并以7个工尺谱字作为调名的系统。在工尺七调中,常用的多为“四调”,如西安鼓乐、北京智化寺京音乐、笙管乐或琵琶等乐器的基本调门,即为四调。工尺七调以工尺谱字命名,清初方以智《通雅》载:“以笛列七,则尺、上、乙、五、六、凡、工是也。”意思是说笛上的7个音是“尺、上、乙、五、六、凡、工”7个工尺谱字。这7个谱字的音高排列,按“上”字唱“do”则为:re、do、si、la、sol、fa、mi。
工尺七调有两种命名系统:①以“正调”为基础;②以“小工调”为基础。以下分别是两种系统的翻调关系。在正宫调为基础的翻调系统中,“五”字在七调中有重要作用。“五”相当于首调的“la”,某调的“五”字在某字,其调名则为“某字调”。如下表(加“□”的“上”字与首调的“宫”相同,“五”字所在正宫调的谱字为该调名称的来源;斜体的谱字表示较难吹准):
在小工调为起点的翻调系统中,“工”字在七调中有重要作用。“工”相当于首调的“mi”,某调的“工”字在某字,其调名则为“某字调”。如下表(加“□”的“上”字与首调的“宫”相同,“工”字所在小工调的谱字为该调名称的来源;斜体的谱字表示较难吹准):
古琴音乐的基本宫调关系,有古老的历史渊源。研究表明,有关“三分损益法”的最早记载,与琴的定弦(最初为五弦,后为七弦)有密切的关系。《管子·地员》中“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的这段描述,指明了“黄钟小素之首”与黄钟和“宫”音的关系。下文说“三分而益之以一”“三分而去其乘”,各说明了“宫”弦(有“一弦为宫”“三弦为宫”两说,此为后者)与其他各弦的三分损益关系。所谓“三分损益法”,《管子》所记与弦直接相关。按“三分损益”先后产生的各弦比例数与古琴定音的音高关系相比较,所得古琴的“正调”定音完全相同,如下表:
与现古琴的弦序与定音相比,以上差别仅为五弦与七弦的不同。五弦与七弦相比,后者的第六与第七两弦不过是第一与第二两弦的高八度重复音而已。在“正调”的基础上,古琴有5种基本调名。与正调相比,其他四调是在正调的基础上分别改变各弦的定弦。下面是古琴基本调名及各弦的定弦关系:
以上的所有关系,按五度关系重新排列,各弦及各调的宫音关系如下:
以上各调空弦音的排列关系,表明了以“宫、徵、商、羽、角”为核心,以“清商、闰,变宫、变徵”为扩展的各弦关系。这种关系与音阶理论中的正声与变声关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