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生产”的提法最早出自K.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而“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后来马克思在他和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进一步提出“精神生产”“语言中的精神生产”“关于意识的生产”等概念,在《共产党宣言》中又指出,“精神生产随着物质生产的改造而改造”,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把对世界的艺术掌握看作人类对世界的4种重要掌握方式之一。
作为一种精神生产,艺术生产同物质生产有极大的区别。首先,在物质生产中,人和对象的关系是物质实践关系,人通过物质生产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艺术生产则是在精神领域中运用观念改造对象世界,并创造新的艺术世界。其次,物质生产的手段是劳动工具,艺术生产以语言、线条、色彩、音符等组成的符号体系作为手段来创造艺术产品。最后,物质生产受客观规律的支配,现代化大生产中生产者更是受规范生产程序的束缚,没有生产者自由创造,不能体现生产者的个性;艺术生产是富于个性的创造活动,是“真正自由的劳动”(马克思语),生产者能自由发挥创造能力,充分展示个性。
同样作为精神生产,艺术生产同科学、宗教也有显著的不同。科学立足于客观世界,通过理性思维精确地把握世界的客观规律,获取客观世界的真理,满足人们改造世界的需要。科学生产其实就是生产知识的意识形态。艺术生产则是通过人对世界的情感体验、评价,表达主体对世界的主观感受和主观认识,并把这样的感受和认识传递给别人,满足人们的感情需要。宗教和艺术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具有直观性、想象性、虚构性和形象性;不同点在于宗教是对现实生活的否定,目的是引导人走向非现实的超验世界,艺术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生产则是使人体验真挚的情感,肯定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世界。
艺术生产的客体是社会生活,但不是普通的社会生活,而是特殊的社会生活。特殊性表现为:首先,它是整体的社会生活,是多方面生活的交融、渗透,是现象与本质、具体与一般相统一的社会生活。其次,它是具有审美价值的或经过提炼后具有审美价值的社会生活。最后,它是经过艺术家体验过的社会生活。艺术生产的主体是艺术生产者,与其他生产主体相比,艺术生产者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只有当他处于特定的主客体关系当中,并占据主动和主导地位时,才能被认为是艺术生产的主体。
马克思发现并论述了物质生产的发展同艺术生产的不平衡关系,认为艺术的发展同物质生产的发展并不总是同步的,有时显得快一些,有时甚至朝物质生产的相反方向发展。这种不平衡有两种表现:一是某些艺术类型只能兴盛在生产发展的特定阶段;另一种是艺术生产和物质生产的发展并不呈正比例,落后的国家、地区可能在艺术上反而超前。马克思指出:“关于艺术,大家知道,它的一定的繁盛时期绝不是同社会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就某些艺术形式,例如史诗来说,甚至谁都承认:当艺术生产一旦作为艺术生产出现,它们就再不能以那种在世界史上划时代的、古典的形式创造出来;因此,在艺术本身的领域内,某些有重大意义的艺术形式只有在艺术发展的不发达的阶段上才是可能的。”造成这一不平衡的原因在于决定艺术生产发展的因素并不是单一的物质生产,而是诸多因素的合力,但决不能否定物质生产对艺术生产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之后,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W.本亚明发展了“艺术生产”概念。他认为,艺术是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艺术家的创造活动也是一种生产。艺术的生产过程和物质生产过程是一致的,因为艺术生产同样由生产与消费、生产者、产品与消费者等要素构成,同样也受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制约。在艺术生产过程中,艺术家就是生产者,艺术品就是商品或产品,读者或观众就是消费者。艺术创造就是生产,艺术欣赏就是消费。本亚明关于艺术生产理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明确指出,艺术创作的技术即技巧代表着一定的艺术发展水平,构成了艺术生产力。而艺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艺术生产关系。因此,艺术生产的技巧就是艺术的关键之所在,因为它决定了艺术的形式和特点。
“艺术生产”概念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艺术生产”解决了所谓“中间环节”问题。反映论一般仅指人的思维活动领域,就艺术反映论而言,也仅指艺术家头脑中的思维活动。其次,“艺术生产”突出了艺术的整个活动过程的生产,即创造的特征。最后,“艺术生产”确立了人的心理能力在文学艺术活动中的位置,即把人和人的心理看作经济状况与文学艺术之间的中间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