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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博物馆法律法规

/Chinese museum laws and regulations/
最后更新 2023-04-18
浏览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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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制定的关于博物馆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

英文名称
Chinese museum laws and regulations
所属学科
博物馆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政府先后制定了一批博物馆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等。

1979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省、市、自治区博物馆工作条例》是指导中国博物馆全面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条例明确指出,博物馆是文物和标本的主要收藏机构、宣传教育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通过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同时,也针对博物馆的藏品、陈列、群众工作、科学研究、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包括博物馆在内的文化事业。

1985年1月9日,文化部颁布《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条例明确指出,各类革命纪念馆是为纪念近、现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杰出人物并依托于有关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而建立的纪念性博物馆,对革命纪念馆的各项业务工作以及领导体制、工作人员、经费等作了具体规定。它是指导革命纪念馆实现管理科学化、工作制度化的法规性文件。

1985年1月25日,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规定了博物馆安全工作的方针、任务、领导职责、保卫组织、重点要害部位、防盗、消防、技术预防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1986年6月,文化部发布《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博物馆藏品的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藏品库房管理,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藏品的保养、修复和复制作出具体规定。

2001年4月,文化部发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规定了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定级标准,并提出一级文物为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一、二、三级文物均为珍贵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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