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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移民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条目作者施国庆

施国庆

最后更新 2023-03-18
浏览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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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和房屋、自然灾害、生态环境恶化、战争等各种社会冲突胁迫,导致受影响人群非自愿或被强制进行迁移与社会经济系统重建活动。

英文名称
involuntary resettlement
所属学科
社会学

国际对非自愿移民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世界银行是最早关注并率先制定与实施非自愿移民政策的国际组织。1990年,世界银行颁布的《世界银行业务导则》中的“非自愿性移民”部分,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指导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01年,世界银行发布了《非自愿移民业务政策》和《非自愿移民世界银行程序》,用来取代1990年的导则;之后于2018年制定的《环境与社会框架》的“环境社会标准5——非自愿移民”中,进一步延伸与阐述对于非自愿性移民的规定与工作原则和目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发展银行等国际组织,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英国国际发展部、日本协力银行等双边国际合作机构也都积极关注非自愿移民,制定了相关政策。

在中国,非自愿移民主要包括水利、电力、能源、铁路、公路、水运、市政工程、农业、矿山、房地产、文化、体育等各类工程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建设征收或占用土地和房屋导致的工程移民。同时,在各类政府主导的生态修复、环境整治、自然保护区等进行的人口迁移、土地利用方式限制导致的生态移民、环境移民,灾害预防、灾后重建产生的灾害移民,以及应对气候变化进行的气候移民,也部分具有非自愿移民性质,采用非自愿移民的实施组织方式。

非自愿移民个人、家庭或群体本身具有很强的非自愿性。伴随着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和城镇化,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项目进行了大量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占用和人口迁移活动,产生了大量的非自愿移民,这些移民活动中,移民在是否迁移方面没有选择权,但是在安置去向、方式、生计和生活重建方面有较多的自主决策权。非自愿移民还具有利益相关人群的不可选择性,其群体由各种年龄、不同性别、多种民族、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所组成,观念与谋生能力各不相同、社会文化背景各异、自然与社会资本差异较大。随着人口增加,各种资源减少,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社会阶层分化加剧,非自愿移民的迁移与妥善安置也越来越困难。

各类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和房屋产生的移民、城市房屋征收移民安置问题是世界性的难题。非自愿移民活动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法律诉讼乃至激烈的群体性社会冲突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分析非自愿性移民成因、冲突机理、风险形成机制,通过良好的移民政策、安置规划、实施管理、运行机制、监测评估等工具手段进行规制,建构移民参与和协商机制,形成安全保障体系,是移民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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