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国家主导城市规划管理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后经历了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住建部)、自然资源部的变化。建工部城建局是中国最早的国家级规划管理机构。1951年5月,建筑学家梁思成最早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设立中央级的领导机构的建议。随着一五计划的开展,这一建议被提到议事日程。1952年9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正式办公(简称建工部),共设六司、一局和一厅,其中的一局即为城市建设局(简称城建局),是“城市规划修建及公用事业建设局”的简称,主要业务是城市规划管理。
为保证一五计划的实施,1952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的前身)。1953年10月,计委在机构设置中增设了“基本建设综合计划局”“设计工作计划局”和“城市规划(计划)局”(简称计委规划局)。虽然城建局成立时间早于计委规划局,但计委在政府各部门中的行政地位更高,所以,这个时期,国家层面的规划管理工作是有两个部门主导下的双重领导时期。实际业务分工中,计委规划局侧重审批方面的工作,城建局侧重规划编制等技术工作。在一五计划实施期间,分属两个部委的两个主管部门通力合作,不仅大力推进一批重点城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制定了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管理的各项制度,初步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但由于双重领导方式带来实际工作中的各种困扰,调整组织机构、统一规划管理权力的呼声很快得到回应。1954年6月10~28日,全国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在北京举行。会后不久,在1954年9月前后,建工部城市建设总局正式成立,明确承担“组织和进行重要工业城市的规划设计工作”等10个方面的职能。1955年4月9日,城市建设总局从建工部划出,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下设城市规划局、建筑工程局、建筑设计局、市政工程局和勘察测量局5个专业局。1956年5月12日,撤销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城市建设部。但随着一五计划结束,在1958~1959年间,中央政府组织机构再次进行大规模调整。1958年2月,成立不到两年的城建部合并到建筑工程部中。1982年5月,以国家建委的工程总局等部分机构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测绘总局以及国务院办公室等部分机构组建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原划归该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独立成为国家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则改名为建设部,成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2008年3月又改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由于中央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动频繁,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才确立了由中央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两级结构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相应的职权划分,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虽然具体承担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多次调整,但中央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就将城乡规划建设作为自己的职能之一;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层级设置与中国现有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相一致;在主管部门内部机构设置方面,省级政府与中央政府保持基本一致。自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到2018年3月国务院进行新一轮机构调整之前,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政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城市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具体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设置,因此市级(包括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与国家及省级主管部门之间、各市(县)之间,以及各市(县)内部的差异很大,体现在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分配等方面。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大多称“规划局”,也有称“建设局”“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与规划局”等。由于中国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区县政府规划管理主管部门与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垂直型、半垂直型和分权型三种模式。比如北京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区县规划局是市规划委的派出机构,规划管理权基本集中在市级机构,属于垂直型模式。上海市由于较早开展了“两规合一”工作,城乡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内实行“两级规划、两级管理”的体制,将规划管理权部分下放到区一级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属于分权型模式。天津和重庆的规划管理体制则是“垂直为主、平行为辅”,即中心城区实行垂直管理,远郊区(县)相对独立,市局主要进行业务指导。
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中国已形成比较完整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纵向体系由各级人大和政府按其立法职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构成。其特点是纵向体系各个层面的法规文件构成与国家各个层次组织的构成相吻合。横向体系包括城乡规划核心主干法、城乡规划配套辅助法规以及与城乡规划关系密切的其他领域的相关法规。
为保证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中国城乡规划管理形成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结构,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主要局限于城乡规划领域内部。由于城乡规划管理涉及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规划管理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阶段,都存在着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运行不顺一直是困扰规划管理实践的现实问题,具体表现为部门分割、职能交叉、相互扯皮。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政府管理体制的架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时期所确立起来的基本分类,与规划管理的综合属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对耕地保护的重视和发展理念的转变,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多规冲突”进一步凸显了管理体制问题。2018年3月,国务院进行了新一轮机构改革。秉承多规合一的原则,原属住建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并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国务院机构调整到位后,省级、地市级的规划管理部门随即开始调整。从城乡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来说,首次实现了与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分离,转而与土地管理工作合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对城乡规划管理定位的巨大颠覆。
总之,随着对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认识的加深,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下,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单纯的技术理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府际关系调整、政府向社会分权、深化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构建政府间规范的博弈机制是深化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