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007年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内容。从2007年开始,全国范围内部署实施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立了等级保护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在网络安全保障实践中发挥了基础性的重要作用。2017年6月《网络安全法》颁布实施,其中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并更名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中国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法律依据,也是中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内容包括定级、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从低到高,分为5个等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自主确定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其中第二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和等级测评。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定期对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公安机关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中国网络安全保障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国家制定出台了配套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等级保护政策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了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