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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公法化

/publicization of private law/
条目作者蔡琳

蔡琳

最后更新 2022-01-20
浏览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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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的法律现象。

英文名称
publicization of private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私法公法化以私法公法的区分为前提。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由于社会与经济生活的变迁,失业、经济危机等市场失灵,环境、交通等高风险状态的出现,国家开始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条件,因此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法律现象。大体有两类表现:①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类法——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如劳动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既保护公共利益,同时也维护私人利益。②主要体现为私法规范体系的改变。财产权等私权不再是绝对的权利,而是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以私法自治原则为主旨的任意性规范,开始受到国家强制性规范的约束;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得以提升;秩序、安全与正义等法律价值以及体现此种价值的强制性规范在民法规范中大量呈现;私法责任也出现损失承担的社会化和归责原则的客观化现象,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

  • 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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