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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的监督

/supervision on implement of law/
条目作者宋海彬

宋海彬

最后更新 2022-12-23
浏览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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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各种法律实施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专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英文名称
supervision on implement of law
所属学科
法学

法律监督由法律监督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要素构成,即由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当代中国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监督,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②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行政审计。③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法院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社会监督包括执政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组织及媒体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虽然不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监督,不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却与国家监督紧密关联,是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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