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典)、行政法规等。一些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一般采用法典形式。到20世纪,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西方国家已经较少采用法典形式,而代之以议会通过的单行法律,后者的一般性较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反应较快,也较易改变。随着现代立法的不断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多数国家都以不同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见违宪审查制度)。与此同时,授权立法或委任立法兴起,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的原则趋于动摇。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作为主要渊源,除罗马法的传统这一原因外,主要是由于民族国家的形式,要求国家是拥有对内对外权力的主体,是产生法律的唯一权威,从而用民族国家制定的法律来代替以往所有法律,包括罗马法、教会法、地方习惯法和城市的商法等。在大陆法系中,虽然仍以制定法为主,但判例的作用特别是在行政法的发展中日益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