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应该得到遵守,不是因为其将促进或满足某种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的需要,而是因为其本身即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律原则要求,应尽可能地在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实现其规定的基本价值。
美国法学家R.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区别,这两套准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有关法律责任的决定,但它们给出指令的方式存在差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否认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逻辑上或概念上的区别,他们认为法律规则与原则之间只抽象程度上存在差别。
通常来说,法律原则内涵高度抽象,外延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对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相对明确的规定,因此不能单独适用解决法律问题,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此,法律原则主要为法律规则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提供某种基础性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但是,法律原则在发挥评价功能、裁判功能时,也可以克服成文法的缺陷,保证个案正义,填补法律漏洞,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迁。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满足如下限制性条件:①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②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③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