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大学出版社1961年出版,1994年出版第2版。中国大百科书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了初版的中译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了第2版的中译本。全书共10章。
哈特指出了J.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不足,认为它忽视了法律的多样性,无法解释法律的连续性和持续性,也无法解释立法权受法律限制的情况。哈特认为法律是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结合而成的体系,即“法律规则说”。阐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道德区别于法律主要表现在:重要性、非有意改变性、道德罪过的故意性和道德强制的形式(不是通过威胁,而是教导人们尊重规则);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体现在它们都必须包括某些特定内容,即“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这主要基于5个方面的理由:人的脆弱性、人类之间大体上是平等的、有限的利他主义、有限的资源、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此外,哈特还阐述了国际法的属性问题。他首先驳斥了“国际法不是法”和“把国际法归为道德”这两种观点,然后从“法律规则说”出发,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内容和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
此书在批判奥斯丁学说的基础上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被公认为新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作,它直接影响了其后的J.拉兹和N.麦考密克等法律实证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