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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杰·泰法案》

/Granger-Thye Act/
条目作者范玉兵

范玉兵

最后更新 2024-04-08
浏览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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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United States Congress)于1950年4月24日通过的管理国有林业系统的联邦法律。

英文名称
Granger-Thye Act
所属学科
草业科学

该法在国有林业系统管理的诸多方面确立了新方向,主要包括:授权使用国有森林管理经费撒播公共草地和租赁草地,授权使用林地放牧费用于草地改良,授权林业局(Forest Service)发放最长期限为10年的林地放牧许可证,建立放牧咨询委员会(Grazing Advisory Board),授权林业局参与林业和草业资源合作改良。

具体来讲,该法案规定草地改良经费支出来自国有森林管理经费和林地放牧费,一方面,公共草地(国有林地除外)、与国有林地或林业局其他监管用地交错在一起或相邻的私有草地的租赁、种子撒播、围栏等费用支出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由农业部长直接授权从国有森林保护和管理预算资金中划拨;另一方面每个财政年度利用某国家森林林地放牧收缴的费用应该用于该国家森林的草地修复,预留的专项资金应为绵羊(Ovis aries)或山羊(Capra hircus)每只2美分、其他家畜每头10美分,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人工建植草地的草种子采集或购买的支出;围栏、牲畜饮水、桥、路面等必要的草场新建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维护的费用;控制破坏草地的啮齿类动物的支出;为保护或提高草地生产力,去除有毒植物和杂草的费用等。

国家森林及林业局其他监管土地可以用于家畜放牧,放牧许可证最长有限期为10年,到期之后可以更新,依据放牧许可证开展的家畜放牧不得对国有土地和资源的所有权、利益等带来威胁或损害。放牧咨询委员会以单个国家森林或其部分地区为基础,由3~12个持有放牧许可证的农场主组成,且依照法规选举产生,此外成员还应包括一位由州狩猎委员会或相应团体指派的代表,以对野生动植物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每个地区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且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农业部长或其代表有权指定委员会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请求提供咨询建议,这些请求可以涉及放牧许可证相关条款、否决许可证更新、缩减放牧许可面积、个人或社群分配草地的确立或修改等。咨询委员会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农业部长或其代表对与国家森林土地利用、土地使用时间、载畜量以及其他涉及放牧管理的法规或说明的发布提出建议。此外,为了促进和激励林业局参与森林、草地、流域管理相关研究,该法案授权林业局加强与各州、公共或私人机构、组织和个人的交流,通过调查、实验、检测或其他适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开展林业合作研究,并通过提供资金支持促使相关合作研究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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