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于1993年10月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草原防火条例》共6章49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责任,草原防火工作主管部门,草原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草原防火责任,草原防火联防制度、联防区域、联防措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草原防扑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表彰和奖励等。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共15条,规定了草原火险区划分等级,草原防火规划及其主要内容,草原防火预案及其主要内容,草原防火期及相关要求,相关单位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划定,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等。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共10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及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当采取的措施,草原火情的报告,应急预案的启动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采取的主要措施,草原火灾信息的统一发布等。
第四章灾后处置,共6条,规定了草原火灾扑灭后火场的处理,灾民的安置和救助,草原植被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草原火灾情况评估报告,草原火灾情况统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和抚恤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6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应当给予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共2条,规定了草原消防车辆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要求,本条例的施行日期。